效率與公平的平衡點:負所得稅
社會保障制度在“濟貧”方面的作用是巨大的,但是我國的現(xiàn)行制度盡管考慮的因素包括了諸多方面,但公平性仍顯不足,效率與公平兩難選擇。例如保障支付均有特定的項目和約束,保障對象本身具有確定性;純粹的支付制度,使勞動供給帶來負面效率, 社會有可能促使低工資收入者及早退休;定額補助下“臨界點”附近的不公平現(xiàn)象;社會保障費用的增加,會給財政收支帶來壓力;福利要求的高稅收,令企業(yè)國際競爭能力削弱;失業(yè)率增加,“福利病”膨脹等。
因此,個人所得稅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單獨使用均會帶來公平或效率的損失,為此,必須研究并解決它們的聯(lián)系效應,即建立“收支”內(nèi)部聯(lián)系,實現(xiàn)個人所得稅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結(jié)合,而這就是負所得稅制度。
負所得稅即負值的所得稅,是一項對那些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人們提供自動支付的計劃。它實質(zhì)上不是一種稅,不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來源。而是政府轉(zhuǎn)移支付的一種方式,政府通過負所得稅以解決貧困問題,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從而實現(xiàn)財政分配的公平性原則。20世紀60年代末,以費里德曼和托賓為代表的經(jīng)濟學家提出負所得稅概念,在經(jīng)濟學者中引起了強烈共鳴,,美國英國等國家都對負所得稅制度有過實踐,其結(jié)果表明負所得稅計劃最終不一定改變低收入者的收入狀況,但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是肯定的。
舉例來說,假如負所得稅率為100%,起征是每人年收入1500元,若某個人稅前收入為1000元,則政府轉(zhuǎn)移支付款額為500元。如果該成員稅前收入為1200元,則政府轉(zhuǎn)移支付款額為300元,以此類推。如果成員的稅前收入超過 1500元,則負所得稅(政府轉(zhuǎn)移支付額)為零,他將成為所得稅的納稅人。由此可以看出,居民個人收入越高,它所得到的轉(zhuǎn)移支付就越少。所以,負所得稅計劃,旨在對低收入者維持最低收入水平,以減少個人收入過份懸殊而形成的不公,具有公平分配效應。
低收入個人在取得負所得稅補助時,他的總收入水平將有所提高,產(chǎn)生收入效應,人們會更多地消費閑暇。負所得稅也可能表現(xiàn)為替代效應,提高勞動的相對價格。但是由于受益者處于較低的收入水平,其邊際替代率亦較低,即負所得稅的替代效應是不明顯的。整體而言,負所得稅提高了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改善了整個社會的收入分配狀況,從而在維護公平的情況下讓效率的損失盡量減小。
和一般的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福利制度相比,通過負所得稅的轉(zhuǎn)移支付很可能是更有效的。它具有以下優(yōu)點:首先在效率提高的同時保證公平,隨著個人收入的提高,其福利水平也得到提高,負所得稅實行自動累進機制,消除了定額補助下臨界點附近的不公平現(xiàn)象與負激勵作用,因而改善了社會保障機制,使公平和效率均有所提高;其次,管理便利,改變了現(xiàn)行福利制度中現(xiàn)金和物品救濟并存,申請手續(xù)復雜等問題,同時又將社會福利政策與國家稅制連接起來,克服了社會福利政策與國家稅制在管理上的脫節(jié);再次,標準統(tǒng)一,現(xiàn)行的社會保障有許多具體項目的約束,往往收入水平低而最需要補助的家庭得不到應有的補助,而負所得稅僅就對象的收入水平為依據(jù),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和貨幣化,受惠者還可以按自己的偏好選購商品。
在負所得稅體制下,效率與公平都能得到兼顧,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福利政策對勞動供給的不利影響被大大緩解,且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大大提高,其行政管理費用也較低。但并不是說負所得稅是盡善盡美的,其本身也有不少不足。盡管其貫徹實施有一定的技術(shù)難度,但在將稅收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結(jié)合起來,解決效率與公平的矛盾問題方面具有巨大的現(xiàn)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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