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攤派稅”。“定率稅”的對稱。按照稅收的計征方法劃分的一類稅。配賦稅是國家采取分攤稅款的方法征收的稅種?;咀鞣ㄊ牵簢覍π枰_征的某個稅種,事先不規(guī)定固定稅率,只確定應征稅總額,再按一定標準逐級、逐層分配攤派下去,具體落實到每個納稅人或每一個課稅單位應納稅數額。例如中國唐朝建中年間的田畝稅就是采用此法,由上而下把應征稅款逐級分攤到州縣、最后分攤落實到每戶繳稅若干。中國明朝末年的雜稅練餉,也屬于配賦稅,它首先確定全國課征總額為734萬余兩銀子,然后按田畝數進行分攤,規(guī)定每畝應繳稅銀一分。新中國成立后的一段時期對工商業(yè)稅的征收曾一度采用“評分”辦法,也屬于配賦稅。在帳簿憑證不健全,課稅對象的真實數字難以核實,采用定率稅既不能保證征收總額的完成,又不能保證納稅人的負擔平衡合理的條件下,采取配賦稅,合理確定,評議攤派的方法,不失為一種可行的方法。因此,不僅中國,世界其他國家歷史上也曾經采用過配賦稅?,F在世界各國實行的各個稅種多不采用配賦稅形式。這是因為:這種計征方法雖然保證預征收入的取得,也能適應納稅人希望征稅簡單、數額明確的心理要求,同時還能在非常時期籌集急需資金,但攤派征收,征納雙方容易發(fā)生爭執(zhí),稅負難以做到合理公平;層層攤派加碼,容易導致稅吏中飽私囊、敲詐勒索之弊端;最重要的是以這種配賦法征稅,不符合現代稅收的法治主義原則,無法使國家與經濟組織、個人之間的分配關系以法律形式明確確定下來。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是一種落后的稅收計征方法,在現代各國稅制中,已基本上被定率稅所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