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所得稅的一種。1936年7月,國民政府公布《所得稅暫行條例》。8月22日行政院公布《所得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guī)定所得稅采用分類課稅方法,按其性質分為營利事業(yè)所得稅、薪給報酬所得稅和證券存款所得稅。營利事業(yè)所得稅于當年10月1日開征,其計稅對象為純收益,包括:公司、商號、行棧、工廠或個人資本在2000元以上的營利事業(yè)所得,官商合辦營利事業(yè)所得和一時營利事業(yè)所得。1943年2月,國民政府修正所得稅法,前兩類所得的稅率由5級調整為9級,起征點由原規(guī)定所得合資本額5%提高至10%;最低稅率由3%提高至4%;最高稅率由10%提高至20%。一時營利事業(yè)所得者不能按資本額計算的,原規(guī)定所得額滿100元者即行課稅,改為所得額滿200元者始行課稅,稅率由4級增為14級,其最高稅率由20%提高為30%。1946年4月,國民政府再行修正所得稅法,由分類所得稅改為分類所得稅和綜合所得稅。對個人所得除征收分類所得稅外,對所得總額超過60萬元者加征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