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檢查期間企業(yè)有哪些權利
如果稅務稽查人員到企業(yè)檢查不出示稅務檢查證或人數少于二人的,納稅人可以拒絕檢查。稅務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利害關系或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法的,被查企業(yè)有權要求他們回避。稅務稽查人員調取賬簿及有關資料時,應當填寫《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調取賬簿資料清單》,并要在三個月內完整退還。稅務稽查人員取證過程中,不得對當事人和證人引供、誘供和逼供。
屬于金融、部隊、尖端科學等保密單位的,必須要求稅務稽查人員提供《稅務檢查專用證明》。
稅務稽查人員查封納稅人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未能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證》、《查封商品、貨物、財產清單》、《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納稅人可以拒絕查封。稅務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法有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的義務,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罰款,或對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罰款,當事人依法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接到《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后3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稅務機關收到當事人聽證請求后在 15日內舉行聽證。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的應向其代理人出具委托書,并經稅務機關或聽證主持人審核確認。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其回避?;乇苌暾垜斣谂e行聽證的3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并說明理由。
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和訴訟期間,強制執(zhí)行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不停止執(zhí)行。
稅務機關使用或損毀扣押的財物、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執(zhí)行措施,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納稅人依法有權提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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