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銀首飾應納消費稅的會計處理
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huán)節(jié)改為零售環(huán)節(jié)征收后,引起了原消費稅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一系列變化,其會計處理也隨之發(fā)生變化?,F(xiàn)舉例說明金銀首飾零售(包括視同零售)業(yè)務的賬務處理。
某市人民銀行下屬金店,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經營金銀首飾零售業(yè)務,并兼營金銀首飾的來料加工、翻新改制、以舊換新等業(yè)務。金銀首飾成本利潤率為6%,消費稅稅率為5%,不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2000年1月,該企業(yè)發(fā)生業(yè)務(直接對外銷售方式略):
1.通過以舊換新方式,用足金戒指100克含稅售價每克160元,從消費者手中換回足金舊戒指100克,作價15200元,找回價款800元。
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jù)征收增值稅(財稅字[1996]74號)和消費稅(財稅字[1994]095號)。
增值稅銷項稅額=800÷(1+17%)×17%=116.24元;
應納消費稅=800÷(1+17%)×5%=34.19元。
賬務處理為:
借:現(xiàn)金 800
庫存商品 15200
貸:商品銷售收入 15883.76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6.24
借: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34.19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34.19
2.受托代銷金銀首飾一批,取得零售收入23400元(含稅),月末按照協(xié)議約定,從中扣取3000元手續(xù)費后,全部交付委托方。
稅法規(guī)定,委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也是納稅人。
應納消費稅=23400÷(1+17%)×5%=1000元;
應納營業(yè)稅=3000×5%=150元。
賬務處理為:
借:其他業(yè)務支出 115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000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yè)稅 150
3.接受消費者委托加工金項鏈2條,收到加工費500元(不含稅),無同類金項鏈銷售價格。黃金材料成本3000元,當月加工完備并將加工好的項鏈交還委托人。
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銀首飾應納的消費稅應由受托方繳納。計稅依據(jù)為當期同類首飾的售價,如無同類售價,則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增值稅以加工勞務收入為計稅依據(jù))。
組成計稅價格=(3000+500)÷(1-5%)=3684.21元
應納稅額=3684.21×5%=184.21
賬務處理為:
借:其他業(yè)務支出 184.21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84.21
4.將金手鐲500克(進價每克140元)用于對外饋贈,無同類首飾售價。
將金銀首飾用于饋贈、贊助、廣告、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應“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并按用途記入相應科目。
組成計稅價格=500×140×(1+6%)÷(1-5%)=78105.26元;
增值稅銷項稅額=78105.26×17%=13277.89元;
應納消費稅=78105.26×5%=3905.26元。
賬務處理為:
借:營業(yè)外支出 87183.15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277.89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3905.26
庫存商品 70000
5.銷售金銀首飾取得含稅收入117000元,隨同金銀首飾銷售并單獨計價的包裝盒含稅收入2340元。
隨同金銀首飾銷售并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應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銷售金銀首飾應納消費稅=117000÷(1+17%)×5%=5000元;
銷售包裝盒應納消費稅=2340÷(1+17%)×5%=100元。
賬務處理為:
借: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5000
其他業(yè)務支出 1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5100
說明:上述有關消費稅的賬務處理,除用于饋贈外,其他分錄可在月末計提稅款時按列支渠道進行適當合并。
某市人民銀行下屬金店,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經營金銀首飾零售業(yè)務,并兼營金銀首飾的來料加工、翻新改制、以舊換新等業(yè)務。金銀首飾成本利潤率為6%,消費稅稅率為5%,不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2000年1月,該企業(yè)發(fā)生業(yè)務(直接對外銷售方式略):
1.通過以舊換新方式,用足金戒指100克含稅售價每克160元,從消費者手中換回足金舊戒指100克,作價15200元,找回價款800元。
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jù)征收增值稅(財稅字[1996]74號)和消費稅(財稅字[1994]095號)。
增值稅銷項稅額=800÷(1+17%)×17%=116.24元;
應納消費稅=800÷(1+17%)×5%=34.19元。
賬務處理為:
借:現(xiàn)金 800
庫存商品 15200
貸:商品銷售收入 15883.76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6.24
借: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34.19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34.19
2.受托代銷金銀首飾一批,取得零售收入23400元(含稅),月末按照協(xié)議約定,從中扣取3000元手續(xù)費后,全部交付委托方。
稅法規(guī)定,委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也是納稅人。
應納消費稅=23400÷(1+17%)×5%=1000元;
應納營業(yè)稅=3000×5%=150元。
賬務處理為:
借:其他業(yè)務支出 115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000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yè)稅 150
3.接受消費者委托加工金項鏈2條,收到加工費500元(不含稅),無同類金項鏈銷售價格。黃金材料成本3000元,當月加工完備并將加工好的項鏈交還委托人。
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銀首飾應納的消費稅應由受托方繳納。計稅依據(jù)為當期同類首飾的售價,如無同類售價,則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增值稅以加工勞務收入為計稅依據(jù))。
組成計稅價格=(3000+500)÷(1-5%)=3684.21元
應納稅額=3684.21×5%=184.21
賬務處理為:
借:其他業(yè)務支出 184.21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84.21
4.將金手鐲500克(進價每克140元)用于對外饋贈,無同類首飾售價。
將金銀首飾用于饋贈、贊助、廣告、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應“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并按用途記入相應科目。
組成計稅價格=500×140×(1+6%)÷(1-5%)=78105.26元;
增值稅銷項稅額=78105.26×17%=13277.89元;
應納消費稅=78105.26×5%=3905.26元。
賬務處理為:
借:營業(yè)外支出 87183.15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277.89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3905.26
庫存商品 70000
5.銷售金銀首飾取得含稅收入117000元,隨同金銀首飾銷售并單獨計價的包裝盒含稅收入2340元。
隨同金銀首飾銷售并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應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銷售金銀首飾應納消費稅=117000÷(1+17%)×5%=5000元;
銷售包裝盒應納消費稅=2340÷(1+17%)×5%=100元。
賬務處理為:
借: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5000
其他業(yè)務支出 1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5100
說明:上述有關消費稅的賬務處理,除用于饋贈外,其他分錄可在月末計提稅款時按列支渠道進行適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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