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移送核算方式的稅收籌劃
銷售貨物總是伴隨著貨物移送的行為進行的,不同條件下的貨物移送核算方式有關的納稅環(huán)節(jié)也不同,本文就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yè)貨物移送核算方式進行稅收籌劃,現舉例說明。
A企業(yè)生產銷售貨物,其貨物移送方式為:由A企業(yè)將生產出的產品運送到全國各分支機構,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再由全國各分支機構將貨物銷往各商場、超市,并由分支機構開具向所在地稅務機關購買的發(fā)票和收取的貨款,貨款先入分支機構銀行帳戶,然后匯往A企業(yè)。從產品出廠到商場、超市,由于多方面原因周期約三個月的時間。
假定A企業(yè)2002年元月份將貨物移送至各分支機構。貨物價款1000萬元,銷售成本700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7%。4月份各分支機構將此批貨物銷售至商場、超市價款1100萬元(即最終銷售價),銷售成本1000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7%。
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應視同銷售貨物。
因此A企業(yè)做如下會計處理:
1、2002年元月將貨物移送至各分支機構:
借:應收賬款——分支機構 1170(萬元,下同)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2、同時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700
貸:庫存商品——A企業(yè) 700
各分支機構作如下會計處理:
1、2002年元月收到貨物及專用發(fā)票
借:庫存商品——分支機構 1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分支機構 1170
2、2002年4月銷售貨物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商場、超市 1287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1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87
3、同時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1000
貸:庫存商品——分支機構 1000
我們看到,A企業(yè)在貨物出廠時計算并申報了增值稅銷項稅額,但三個月后才有可能收回貨款和稅金,因此提前墊付了資金。能否通過稅收籌劃合法的使收回貨款與計算銷項稅額同步進行呢?我們仍通過上述例子加以說明。
國稅發(fā)[1998]137號文件規(guī)定:受貨機構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向購貨方開具發(fā)票;
?。?)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fā)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tǒng)一繳納增值稅。
根據這一稅收政策,A企業(yè)可對貨物移送核算方式進行調整:分支機構仍然存在,仍負責特產品銷給商場、超市,由A企業(yè)直接開具專用發(fā)票寄往各地商場、超市,收取的貨款直接匯往A企業(yè)的銀行賬戶。這樣A企業(yè)的貨物移送核算方式,同時滿足上述規(guī)定的二項情形:既未由受貨機構(即分支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fā)票、又未由受貨機構收取貨款,因此可由A企業(yè)統(tǒng)一繳納增值稅。
仍按本例數據A企業(yè)會計處理如下:
1、2002年元月貨物發(fā)往各分支機構時:
借:庫存商品——分支機構 700
貸:庫存商品——A企業(yè) 700
2、2002年4月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時,根據分支機構報送的銷售清單: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x x商場 1287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1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87
3、同時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700
貸:庫存商品——分支機構 700
各分支機構只做貨物收、付、存?zhèn)}庫保管賬,不做會計賬務處理。
將以上二種貨物移送核算方式銷項稅額的申報時間表列如下(見文后):
從表中可以看出,企業(yè)可根據自身經營情況和有關稅收政策選擇貨物移送核算方式,本例中選擇按國稅發(fā)[1998]137號文件的規(guī)定核算,可合法推遲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延緩增值稅的交納時限,是減少資金占用,加速資金周轉,減少利息支出的一項切實可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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