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籌劃——英國涉外稅收
一、個人所得稅
1.對居民的稅收
英國所得稅法案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分為四大類,即居民、普通居民、永久居民和非居民。所得稅法案本身并沒有對這些概念作出明確定義,具體的確定規(guī)則體現(xiàn)在法院判例之中。英國法的主要特點是從判例中概括規(guī)則。
按照判例法,稅收意義上的英國居民一般指如下三大類:(1)事實上在英國居住6個月以上的人;(2)在英國有可使用的住房,且不在國外從事全日制工作者;(3)雖然不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習慣或實際逗留在英國的人。
除了居民以外,英國還有普通居民的概念。年復一年地居住在英國的人為英國普通居民,大部分居住在英國的人既是居民,又是普通居民。按照上述第(3)條規(guī)則確定的居民同時也是普通居民。對那些在英國擁有住房者,若住房是其習慣住所,則既是居民,又是普通居民。但在某種情況下兩者有所區(qū)別。如果你常住在國外,一年內(nèi)在英國逗留183天以上,則視為居民而不視為普通居民;如果常住在英國,某一年去國外工作或度長假,不在英國落足,則視為普通居民而不視為居民;在英國購買或長期租賃住房僅供度假之用,偶爾光顧者,則是居民而非普通居民。純粹的居民者和既是居民又是普通居民者在海外所得的納稅責任上稍有不同。如果納稅人僅是居民而非普通居民,其海外所得中的受雇工薪所得、投資所得(包括銀行和房屋協(xié)會的存款利息、股息、證券利息、租金所得),只就其匯入英國部分承擔納稅責任,即按匯入原則(remittance Principle)征稅;當納稅人既是居民又是普通居民,且不是英國永久居民時,只有從非居民雇主取得的受雇工薪才能按匯入原則征稅,其他從海外掙來的所得(earning income)要全額申報納稅(某些項目可有扣除)。
在英國法中,永久居民的概念對所得稅而言只有極有限的意義。大多數(shù)居住在英國的人既是居民,又是永久居民和普通居民,任何形式的海外所得都不能按匯入原則征稅,而要全額納稅。對于原來是英國永久居民,后移居國外,又返回成為居民或普通居民,有海外所得;或原來為外國永久居民,現(xiàn)來英國定居,有海外所得的情況下,就涉及永久居民的認定問題,以便確定哪些所得能按匯入原則征稅,哪些不能。英國判例法對這一問題的規(guī)定相當模糊,并且前后不一致。大多數(shù)判例主張,如果父母為英國永久居民,兒女除非特別聲明才放棄,否則自然為英國永久居民,不論現(xiàn)在居住何處、有何國籍;移民、結婚等場合,要通過法律程序特別聲明,才能放棄或成為英國永久居民。在實際生活中,極少用到永久居民的規(guī)則。在絕大多數(shù)場合,通過居民身份的確認就可以完成納稅人性質及納稅責任的認定工作??傊?,在英國稅法中,被確定為居民者可能是非普通居民,普通居民和永久居民也可能是非居民。
雖然有上述原則性的分類規(guī)定,但現(xiàn)實生活是錯綜復雜的,有些情況通過原則難以明確地加以規(guī)范。這就需要對原則進行詮釋、推理、具體化,以便能運用于各個具體情況。在英國,此項工作歷來是由法院來完成的。100多年來,有許多判例涉及這個問題,所形成的主要規(guī)則可以概括成如下幾個方面:
?。?)關于6個月的計算。
由于6個月的概念很模糊,因此在法律中就明確6個月等于183天,即在英國逗留183天以上者為英國居民,不管是大年、小年,還是大月、小月。這一規(guī)則是在Wilkie v.CIR中確立的。在這一案中,當事人于1947年6月2日下午2時抵達英國,打算11月底離開。偶然事件迫使他選擇購買11月30日的班機,然而航空公司取消了這一次航班,他只得于12月2日離開英國,因此,他在英國逗留了18 2天又20小時。當事人在與稅務局的爭訟中獲勝,不被判定為英國居民。法官在審判中認為,6個月不能作月歷而要作日歷理解,6個月就是183天。在計算這18 3天時,不考慮在這一年內(nèi)納稅人來英國的次數(shù),只要在一年內(nèi)累計達183天,才將其視為居民,到達的這一天和離開的這一天不計入這183天中。另外,這是英國會計年度的183天,而不是公歷或任意的183天。因此,一個人從4月6日抵達英國,僅住183天即成為其居民;而另一個人從10月5日起在英國住了整整12個月,卻不被看作居民。
?。?)關于擁有可資使用住所的解釋。
當事人雖然沒有在英國逗留達183天以上,但在英國擁有可資使用的房屋,且不在外國從事全日制工作,不論在英國逗留的時間長短,也是英國居民。這一規(guī)則是在In re Young一案中確立的。在這一案中,一個外國商船船長在哥拉斯哥擁有一幢房屋,供其妻子和兒女居住,雖然他本人在該納稅年度僅在英國逗留了88天,但仍被認定為英國居民。
在Cooper v.Cadwalader一案中,將擁有解釋為包括長期租賃,也就是說,當事人雖然并沒有在英國購買住房,但如長期租賃了一個可自由支配使用的住處,即成為英國居民。
擁有住房必須是以本人名義,若是以妻子或家庭其他成員的名義擁有住房,則不構成使本人成為居民的條件。在Turnbull v.Foster一案中,一個納稅人在馬耳他做生意,且為該國正式居民。他的妻子在英國擁有一幢房子,他及妻子幾乎每年都要光顧那里,住上一段時間,他本人的居住時間不到成為英國居民的標準,也不因其妻擁有住房而成為英國居民。
住房不必是嚴格意義上的,只要是可居住的場所,如游艇、獵房(hunting box)等,都可作為判斷的根據(jù)。在Bayard Brown v.Burt一案中,一個美國人多年居住在他所擁有的游艇上,這艘游艇一直停泊在英國Colcherstein的港口內(nèi),這個人被判定為英國居民。
上述住房概念不包括旅館。在CIR v.Zorab一案中,一個英國國民在印度充當公務人員,一生中大部分時間居住在印度,退休前獲得兩年假期來英國度假,居住在旅館里,被判定為非居民。
在運用上述規(guī)則時,當事人是否在英國實際出現(xiàn),不被作為決定的因素。也就是說,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一個人不需要實際出現(xiàn)在英國而成為其居民。在Rogers v. IRC一案中,一個船長整個納稅年度不在英國,但家庭仍在英國,他被認定為英國居民。
后來,所得稅法案作了更明確的規(guī)定,即已經(jīng)在英國具有普通居民身份的英國和愛爾蘭國民,如果僅為偶然原因離開英國在國外居住,仍作為居民進行征稅;為獲得英國居民身份的目的而非偶然原因居住他國,則不在此列。
僅僅擁有可資使用的住房還不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唯一條件,還要考慮當事人的工作狀況。如果當事人在國外從事全日制工作,該納稅年度不在英國落足,即使該當事人在英國有住房,也不能認定其為英國居民。在Reed v.Clark一案中,一個英國普通居民在英國擁有一幢房屋,與其父母共住。1978~1979年這一納稅年度,他在美國從事史志編撰工作,該納稅年度他被判定為非居民。
?。?)關于習慣和實際逗留的解釋。
所謂習慣和實際逗留,是指當事人連續(xù)4年里每年在英國逗留91天以上,或在連續(xù)4年(以上均指會計年度)里訪問英國,每年平均逗留91天以上或4年中累計在英國逗留1年以上。如果是這種情況,那么從第5年起,就將其視為英國居民。如果當事人一開始就有這樣的意圖,那么從一開始就可認定其為居民。這一規(guī)則是在上議院對Levene v.CIR和Lysaght v.CIR兩個案例的判決中作出的。
英國居民應就其世界范圍內(nèi)的所得繳納所得稅,而不論其是否匯入英國。英國非居民可就其某些境外所得享受優(yōu)惠待遇。對英國和其他國家都應課稅的所得,英國將單方面或根據(jù)稅收協(xié)定給予雙重稅收抵免。
英國居民的定義不是稅法規(guī)定的,而是通過法院判決和稅收實踐發(fā)展起來的。其他國家的居民可能同時還是英國的居民,因為他可能在一段時間內(nèi)同時居住在幾個國家。國籍對判斷居民身份并不重要。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在英國停留183天的個人,被視為英國居民。判斷居民或非居民身份一般以整個納稅年度為基礎,但下列情況除外:
①一個新的永久性居民從其入境之日起即為英國公民。
②到其他國家永久定居的人,從其離開英國之日起不再是英國居民。
?、墼谡麄€納稅年度,在國外從事全日工作的人,如果他在一個納稅年度回英國的時間不超過6個月,或連續(xù)5年中平均每個納稅年度不超過3個月,則從其離開英國之日起即為非居民。上述個人從恢復在英國的永久居住之日起又成為英國居民。
年度總所得是把各項所得匯總并扣除一定可扣除費用,總所得減去個人寬免額為應稅所得。1991~1992年,應稅所得在23700英鎊以下,適用稅率為2 5%,超過部分為40%;若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計入了應稅所得,納稅人有權就已納的預扣稅要求給予抵免。
2.對非居民的稅收
對非居民,英國僅就其源于英國的所得征稅,如果他在英國通過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從事商業(yè)活動,則對其資本利得征稅。
(1)投資所得。直接支付給非居民的租賃所得,應由支付者按基本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有時也可由英國銀行代扣代繳。英國非居民的來源于英國特定政府債券的利息收入免繳預提稅及利息稅。一些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對英國的股息規(guī)定有全部或部分稅收抵免,但一般不適用于非居民。
?。?)受雇所得。非居民在英國境內(nèi)的受雇所得要繳稅。稅收協(xié)定規(guī)定,非居民在英國某些部門從事短期工作的收入免稅。在英國工作時間不超過183天,雇主不是英國居民,且不是由雇主的英國分支機構支付的雇員工資,也可以免稅。
3.資本利得稅
資本利得稅是對處理固定資產(chǎn)取得的資本利得征收的一種稅。英國非居民來源于英國境內(nèi)的利得要納稅,對來源于境外的利得僅就匯入英國的部分納稅。利得稅按個人邊際所得稅稅率來征收,全權信托為35%。
資本利得或損失根據(jù)其銷售收入或市場價格扣除成本,或按照1982年3月3日的市價計算得出,某些購置費用和處理費用可扣除。
個人從受贈資產(chǎn)及其他營業(yè)資產(chǎn)獲得的資本利得,可以延付資本利得稅。個人年資本收入的第一個5500英鎊免稅,這項免除也適用于殘疾人和代理人或為殘疾人設立的信托,其他信托則有2750英鎊的免稅額。
資本損失只能沖減資本利得,但可以無限期向前結轉,與關聯(lián)方交易發(fā)生的資本損失只能沖減該關聯(lián)方交易發(fā)生的資本利得。
4.旅居國外者的稅收
根據(jù)臨時合同在海外從事工作的人,可保留英國的居民身份,但只要他離開的時間符合條件,則他來源于國外的所得可免稅。在國外某些部門工作的人員及從事短期性工作的人的海外收入可免稅。
二、公司所得稅
1.英國采用的是管理及控制中心標準,公司的管理控制中心在英國,被稱為是居民公司。通常依照董事會的開會地點,而不考慮主要的經(jīng)營中心所在地。
2.1994年4月1日至1995年3月31日這一財政年度,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當公司全部利潤不超過30萬英鎊時,適用25%的“小公司稅率”;當全部利潤處于30萬至150萬英鎊之間時,有邊際減除措施,以保證超過這一限額的利潤統(tǒng)一按33%的稅率納稅。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與英國公司同樣納稅,資本利得作為普通所得納稅(英國的公司稅1994年進行了調(diào)整,此前的稅率與上述稅率不同)。
最低所得稅是按公司資產(chǎn)調(diào)整價值的2%確定的。當確定所得稅時,公司必須將運用一般制度(即凈利潤的30%)所確定的稅額與最低所得稅(即資產(chǎn)的2%)相比較,兩者的較高額為公司的應納所得稅。新機器和設備在頭兩年不承受最低所得稅;就出口公司而言,應收帳款和存貨也不承受最低所得稅。
3.外國來源股息。從持有外國股份中收取的股息,要作為應繳的公司稅的所得來處理。借助于外國稅收抵免機制,或是通過單邊減除,或是根據(jù)英國與子公司所在國之間的稅收協(xié)定,來避免雙重征稅。稅收抵免不僅適用于在支付股息時承受的任何預提稅(直接稅收抵免),而且只要在非英國公司中持有10%的選舉權股份,也適用于由子公司承擔的和由第二層、第三層等子公司承擔的外國公司稅(間接稅收抵免)。
抵免以與有關股息相關的英國公司稅稅額為限,它是參照各項所得來源計算的,既不采用全球綜合限額為基礎,也不采用分國限額為基礎。任何抵免或沒有使用的部分抵免,不可以向以后結轉或轉回以前的會計期間。
4.支付給國外關聯(lián)企業(yè)的股息、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公司在向海外關聯(lián)企業(yè)支付股息時,必須按正常方式支付預提所得稅。支付給國外關聯(lián)企業(yè)的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版權費(但商標及其他專利權除外),在扣除25%后再計征所得稅。許多協(xié)定對此類付款提供較低的預提稅稅率,或者規(guī)定免征預提稅;但只有在款項的支付不超過正常交易水平時,才可獲得上述稅收抵扣。
支付給關聯(lián)企業(yè)的利息適用較低預提稅稅率時,應對付款方的債務與自有資產(chǎn)的比例進行檢查,如果比例超過1:1,稅務機關將不同意對支付的利息進行稅前扣除。
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或債務人能夠證明與關聯(lián)方的交易同與非關聯(lián)企業(yè)的同類條件相同時,那些在某些工業(yè)領域更高的負債率也是允許的。
如果稅收協(xié)定取消,則利息不可扣除,或雖可扣除,但適用25%的非稅收協(xié)定預提稅率。被擁有75%股份的英國子公司支付給國外母公司,或另一國外的被同一母公司擁有75%股份的兄弟公司的利息,不適用有關稅前扣除的規(guī)定。
5.集團公司。英國沒有稅務上的合并制度,但對公司集團的課稅給予某些優(yōu)待。
英國的集團減除規(guī)定允許納稅損失可以在同一公司集團的成員之間轉移??梢赞D移用以沖抵利潤的損失,包括營業(yè)損失、超額折舊或資本備抵、超額利息等。為了有資格獲得此規(guī)定的優(yōu)惠,公司必須有75%的成員關系來構成為此目的的集團。假定在公司間存在必要關系,損失通??梢赞D移給集團中的任何公司。對此規(guī)定的要求,必須在虧損公司會計期間結束之后的2年之內(nèi)提出。
當母公司擁有子公司50%以上的普通股股份時,子公司可以在不用考慮繳納預提公司稅的情況下,支付股息。此外,當母公司繳納了不能沖抵其公司稅納稅義務的預提公司稅時,它可以把這類預提公司稅的全部或一部分,轉移給50%以上經(jīng)濟利益受其控制的子公司,然后,子公司可以用那一項預提公司稅沖抵自己的公司稅納稅義務。
6.資本弱化。雖然有人認為英國對資本弱化方面并沒有特殊規(guī)定,但是英國公司在支付給外國母公司股息時有確定的條件,這些是1992年7月16日英國議會通過的稅收法案中規(guī)定的。稅收法案為能分配的股息制定了特別條件:(1)借款者是英國公司;(2)貸款者是非英國公司;(3)貸款者擁有借款者75%的股份,或者一家非英國公司同時擁有借款者和貸款者75%的股份。
1.對居民的稅收
英國所得稅法案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分為四大類,即居民、普通居民、永久居民和非居民。所得稅法案本身并沒有對這些概念作出明確定義,具體的確定規(guī)則體現(xiàn)在法院判例之中。英國法的主要特點是從判例中概括規(guī)則。
按照判例法,稅收意義上的英國居民一般指如下三大類:(1)事實上在英國居住6個月以上的人;(2)在英國有可使用的住房,且不在國外從事全日制工作者;(3)雖然不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習慣或實際逗留在英國的人。
除了居民以外,英國還有普通居民的概念。年復一年地居住在英國的人為英國普通居民,大部分居住在英國的人既是居民,又是普通居民。按照上述第(3)條規(guī)則確定的居民同時也是普通居民。對那些在英國擁有住房者,若住房是其習慣住所,則既是居民,又是普通居民。但在某種情況下兩者有所區(qū)別。如果你常住在國外,一年內(nèi)在英國逗留183天以上,則視為居民而不視為普通居民;如果常住在英國,某一年去國外工作或度長假,不在英國落足,則視為普通居民而不視為居民;在英國購買或長期租賃住房僅供度假之用,偶爾光顧者,則是居民而非普通居民。純粹的居民者和既是居民又是普通居民者在海外所得的納稅責任上稍有不同。如果納稅人僅是居民而非普通居民,其海外所得中的受雇工薪所得、投資所得(包括銀行和房屋協(xié)會的存款利息、股息、證券利息、租金所得),只就其匯入英國部分承擔納稅責任,即按匯入原則(remittance Principle)征稅;當納稅人既是居民又是普通居民,且不是英國永久居民時,只有從非居民雇主取得的受雇工薪才能按匯入原則征稅,其他從海外掙來的所得(earning income)要全額申報納稅(某些項目可有扣除)。
在英國法中,永久居民的概念對所得稅而言只有極有限的意義。大多數(shù)居住在英國的人既是居民,又是永久居民和普通居民,任何形式的海外所得都不能按匯入原則征稅,而要全額納稅。對于原來是英國永久居民,后移居國外,又返回成為居民或普通居民,有海外所得;或原來為外國永久居民,現(xiàn)來英國定居,有海外所得的情況下,就涉及永久居民的認定問題,以便確定哪些所得能按匯入原則征稅,哪些不能。英國判例法對這一問題的規(guī)定相當模糊,并且前后不一致。大多數(shù)判例主張,如果父母為英國永久居民,兒女除非特別聲明才放棄,否則自然為英國永久居民,不論現(xiàn)在居住何處、有何國籍;移民、結婚等場合,要通過法律程序特別聲明,才能放棄或成為英國永久居民。在實際生活中,極少用到永久居民的規(guī)則。在絕大多數(shù)場合,通過居民身份的確認就可以完成納稅人性質及納稅責任的認定工作??傊?,在英國稅法中,被確定為居民者可能是非普通居民,普通居民和永久居民也可能是非居民。
雖然有上述原則性的分類規(guī)定,但現(xiàn)實生活是錯綜復雜的,有些情況通過原則難以明確地加以規(guī)范。這就需要對原則進行詮釋、推理、具體化,以便能運用于各個具體情況。在英國,此項工作歷來是由法院來完成的。100多年來,有許多判例涉及這個問題,所形成的主要規(guī)則可以概括成如下幾個方面:
?。?)關于6個月的計算。
由于6個月的概念很模糊,因此在法律中就明確6個月等于183天,即在英國逗留183天以上者為英國居民,不管是大年、小年,還是大月、小月。這一規(guī)則是在Wilkie v.CIR中確立的。在這一案中,當事人于1947年6月2日下午2時抵達英國,打算11月底離開。偶然事件迫使他選擇購買11月30日的班機,然而航空公司取消了這一次航班,他只得于12月2日離開英國,因此,他在英國逗留了18 2天又20小時。當事人在與稅務局的爭訟中獲勝,不被判定為英國居民。法官在審判中認為,6個月不能作月歷而要作日歷理解,6個月就是183天。在計算這18 3天時,不考慮在這一年內(nèi)納稅人來英國的次數(shù),只要在一年內(nèi)累計達183天,才將其視為居民,到達的這一天和離開的這一天不計入這183天中。另外,這是英國會計年度的183天,而不是公歷或任意的183天。因此,一個人從4月6日抵達英國,僅住183天即成為其居民;而另一個人從10月5日起在英國住了整整12個月,卻不被看作居民。
?。?)關于擁有可資使用住所的解釋。
當事人雖然沒有在英國逗留達183天以上,但在英國擁有可資使用的房屋,且不在外國從事全日制工作,不論在英國逗留的時間長短,也是英國居民。這一規(guī)則是在In re Young一案中確立的。在這一案中,一個外國商船船長在哥拉斯哥擁有一幢房屋,供其妻子和兒女居住,雖然他本人在該納稅年度僅在英國逗留了88天,但仍被認定為英國居民。
在Cooper v.Cadwalader一案中,將擁有解釋為包括長期租賃,也就是說,當事人雖然并沒有在英國購買住房,但如長期租賃了一個可自由支配使用的住處,即成為英國居民。
擁有住房必須是以本人名義,若是以妻子或家庭其他成員的名義擁有住房,則不構成使本人成為居民的條件。在Turnbull v.Foster一案中,一個納稅人在馬耳他做生意,且為該國正式居民。他的妻子在英國擁有一幢房子,他及妻子幾乎每年都要光顧那里,住上一段時間,他本人的居住時間不到成為英國居民的標準,也不因其妻擁有住房而成為英國居民。
住房不必是嚴格意義上的,只要是可居住的場所,如游艇、獵房(hunting box)等,都可作為判斷的根據(jù)。在Bayard Brown v.Burt一案中,一個美國人多年居住在他所擁有的游艇上,這艘游艇一直停泊在英國Colcherstein的港口內(nèi),這個人被判定為英國居民。
上述住房概念不包括旅館。在CIR v.Zorab一案中,一個英國國民在印度充當公務人員,一生中大部分時間居住在印度,退休前獲得兩年假期來英國度假,居住在旅館里,被判定為非居民。
在運用上述規(guī)則時,當事人是否在英國實際出現(xiàn),不被作為決定的因素。也就是說,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一個人不需要實際出現(xiàn)在英國而成為其居民。在Rogers v. IRC一案中,一個船長整個納稅年度不在英國,但家庭仍在英國,他被認定為英國居民。
后來,所得稅法案作了更明確的規(guī)定,即已經(jīng)在英國具有普通居民身份的英國和愛爾蘭國民,如果僅為偶然原因離開英國在國外居住,仍作為居民進行征稅;為獲得英國居民身份的目的而非偶然原因居住他國,則不在此列。
僅僅擁有可資使用的住房還不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唯一條件,還要考慮當事人的工作狀況。如果當事人在國外從事全日制工作,該納稅年度不在英國落足,即使該當事人在英國有住房,也不能認定其為英國居民。在Reed v.Clark一案中,一個英國普通居民在英國擁有一幢房屋,與其父母共住。1978~1979年這一納稅年度,他在美國從事史志編撰工作,該納稅年度他被判定為非居民。
?。?)關于習慣和實際逗留的解釋。
所謂習慣和實際逗留,是指當事人連續(xù)4年里每年在英國逗留91天以上,或在連續(xù)4年(以上均指會計年度)里訪問英國,每年平均逗留91天以上或4年中累計在英國逗留1年以上。如果是這種情況,那么從第5年起,就將其視為英國居民。如果當事人一開始就有這樣的意圖,那么從一開始就可認定其為居民。這一規(guī)則是在上議院對Levene v.CIR和Lysaght v.CIR兩個案例的判決中作出的。
英國居民應就其世界范圍內(nèi)的所得繳納所得稅,而不論其是否匯入英國。英國非居民可就其某些境外所得享受優(yōu)惠待遇。對英國和其他國家都應課稅的所得,英國將單方面或根據(jù)稅收協(xié)定給予雙重稅收抵免。
英國居民的定義不是稅法規(guī)定的,而是通過法院判決和稅收實踐發(fā)展起來的。其他國家的居民可能同時還是英國的居民,因為他可能在一段時間內(nèi)同時居住在幾個國家。國籍對判斷居民身份并不重要。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在英國停留183天的個人,被視為英國居民。判斷居民或非居民身份一般以整個納稅年度為基礎,但下列情況除外:
①一個新的永久性居民從其入境之日起即為英國公民。
②到其他國家永久定居的人,從其離開英國之日起不再是英國居民。
?、墼谡麄€納稅年度,在國外從事全日工作的人,如果他在一個納稅年度回英國的時間不超過6個月,或連續(xù)5年中平均每個納稅年度不超過3個月,則從其離開英國之日起即為非居民。上述個人從恢復在英國的永久居住之日起又成為英國居民。
年度總所得是把各項所得匯總并扣除一定可扣除費用,總所得減去個人寬免額為應稅所得。1991~1992年,應稅所得在23700英鎊以下,適用稅率為2 5%,超過部分為40%;若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計入了應稅所得,納稅人有權就已納的預扣稅要求給予抵免。
2.對非居民的稅收
對非居民,英國僅就其源于英國的所得征稅,如果他在英國通過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從事商業(yè)活動,則對其資本利得征稅。
(1)投資所得。直接支付給非居民的租賃所得,應由支付者按基本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有時也可由英國銀行代扣代繳。英國非居民的來源于英國特定政府債券的利息收入免繳預提稅及利息稅。一些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對英國的股息規(guī)定有全部或部分稅收抵免,但一般不適用于非居民。
?。?)受雇所得。非居民在英國境內(nèi)的受雇所得要繳稅。稅收協(xié)定規(guī)定,非居民在英國某些部門從事短期工作的收入免稅。在英國工作時間不超過183天,雇主不是英國居民,且不是由雇主的英國分支機構支付的雇員工資,也可以免稅。
3.資本利得稅
資本利得稅是對處理固定資產(chǎn)取得的資本利得征收的一種稅。英國非居民來源于英國境內(nèi)的利得要納稅,對來源于境外的利得僅就匯入英國的部分納稅。利得稅按個人邊際所得稅稅率來征收,全權信托為35%。
資本利得或損失根據(jù)其銷售收入或市場價格扣除成本,或按照1982年3月3日的市價計算得出,某些購置費用和處理費用可扣除。
個人從受贈資產(chǎn)及其他營業(yè)資產(chǎn)獲得的資本利得,可以延付資本利得稅。個人年資本收入的第一個5500英鎊免稅,這項免除也適用于殘疾人和代理人或為殘疾人設立的信托,其他信托則有2750英鎊的免稅額。
資本損失只能沖減資本利得,但可以無限期向前結轉,與關聯(lián)方交易發(fā)生的資本損失只能沖減該關聯(lián)方交易發(fā)生的資本利得。
4.旅居國外者的稅收
根據(jù)臨時合同在海外從事工作的人,可保留英國的居民身份,但只要他離開的時間符合條件,則他來源于國外的所得可免稅。在國外某些部門工作的人員及從事短期性工作的人的海外收入可免稅。
二、公司所得稅
1.英國采用的是管理及控制中心標準,公司的管理控制中心在英國,被稱為是居民公司。通常依照董事會的開會地點,而不考慮主要的經(jīng)營中心所在地。
2.1994年4月1日至1995年3月31日這一財政年度,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當公司全部利潤不超過30萬英鎊時,適用25%的“小公司稅率”;當全部利潤處于30萬至150萬英鎊之間時,有邊際減除措施,以保證超過這一限額的利潤統(tǒng)一按33%的稅率納稅。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與英國公司同樣納稅,資本利得作為普通所得納稅(英國的公司稅1994年進行了調(diào)整,此前的稅率與上述稅率不同)。
最低所得稅是按公司資產(chǎn)調(diào)整價值的2%確定的。當確定所得稅時,公司必須將運用一般制度(即凈利潤的30%)所確定的稅額與最低所得稅(即資產(chǎn)的2%)相比較,兩者的較高額為公司的應納所得稅。新機器和設備在頭兩年不承受最低所得稅;就出口公司而言,應收帳款和存貨也不承受最低所得稅。
3.外國來源股息。從持有外國股份中收取的股息,要作為應繳的公司稅的所得來處理。借助于外國稅收抵免機制,或是通過單邊減除,或是根據(jù)英國與子公司所在國之間的稅收協(xié)定,來避免雙重征稅。稅收抵免不僅適用于在支付股息時承受的任何預提稅(直接稅收抵免),而且只要在非英國公司中持有10%的選舉權股份,也適用于由子公司承擔的和由第二層、第三層等子公司承擔的外國公司稅(間接稅收抵免)。
抵免以與有關股息相關的英國公司稅稅額為限,它是參照各項所得來源計算的,既不采用全球綜合限額為基礎,也不采用分國限額為基礎。任何抵免或沒有使用的部分抵免,不可以向以后結轉或轉回以前的會計期間。
4.支付給國外關聯(lián)企業(yè)的股息、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公司在向海外關聯(lián)企業(yè)支付股息時,必須按正常方式支付預提所得稅。支付給國外關聯(lián)企業(yè)的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版權費(但商標及其他專利權除外),在扣除25%后再計征所得稅。許多協(xié)定對此類付款提供較低的預提稅稅率,或者規(guī)定免征預提稅;但只有在款項的支付不超過正常交易水平時,才可獲得上述稅收抵扣。
支付給關聯(lián)企業(yè)的利息適用較低預提稅稅率時,應對付款方的債務與自有資產(chǎn)的比例進行檢查,如果比例超過1:1,稅務機關將不同意對支付的利息進行稅前扣除。
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或債務人能夠證明與關聯(lián)方的交易同與非關聯(lián)企業(yè)的同類條件相同時,那些在某些工業(yè)領域更高的負債率也是允許的。
如果稅收協(xié)定取消,則利息不可扣除,或雖可扣除,但適用25%的非稅收協(xié)定預提稅率。被擁有75%股份的英國子公司支付給國外母公司,或另一國外的被同一母公司擁有75%股份的兄弟公司的利息,不適用有關稅前扣除的規(guī)定。
5.集團公司。英國沒有稅務上的合并制度,但對公司集團的課稅給予某些優(yōu)待。
英國的集團減除規(guī)定允許納稅損失可以在同一公司集團的成員之間轉移??梢赞D移用以沖抵利潤的損失,包括營業(yè)損失、超額折舊或資本備抵、超額利息等。為了有資格獲得此規(guī)定的優(yōu)惠,公司必須有75%的成員關系來構成為此目的的集團。假定在公司間存在必要關系,損失通??梢赞D移給集團中的任何公司。對此規(guī)定的要求,必須在虧損公司會計期間結束之后的2年之內(nèi)提出。
當母公司擁有子公司50%以上的普通股股份時,子公司可以在不用考慮繳納預提公司稅的情況下,支付股息。此外,當母公司繳納了不能沖抵其公司稅納稅義務的預提公司稅時,它可以把這類預提公司稅的全部或一部分,轉移給50%以上經(jīng)濟利益受其控制的子公司,然后,子公司可以用那一項預提公司稅沖抵自己的公司稅納稅義務。
6.資本弱化。雖然有人認為英國對資本弱化方面并沒有特殊規(guī)定,但是英國公司在支付給外國母公司股息時有確定的條件,這些是1992年7月16日英國議會通過的稅收法案中規(guī)定的。稅收法案為能分配的股息制定了特別條件:(1)借款者是英國公司;(2)貸款者是非英國公司;(3)貸款者擁有借款者75%的股份,或者一家非英國公司同時擁有借款者和貸款者75%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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