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于2006年1月將其自有的四間面積為200平方米的底商(位于城市)出租給張某作為商店使用,租期1年。鄭某每月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當年2月份因下水道堵塞找人修理,發(fā)生修理費用1200元,有維修部門的正式收據(jù),計算鄭某1月份、2月份、3月份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鄭某每月應繳納營業(yè)稅=3000×5%=150(元)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150×(7%+3%)=125(元)
財產(chǎn)租賃收入以每月內(nèi)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因此,
鄭某1月份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3000-150-15-800)×20%=407(元)
鄭某2月份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3000-150-15-800-800)×20%=247(元)
鄭某3月份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3000-150-15-400-800)×20%=3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