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其中,對資源稅暫行條例的修改,除重點調整了油氣資源稅的計征辦法和稅率外,還調整了焦煤和稀土礦的資源稅稅額標準。三個條例修改決定將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資源稅是一種為了保護和促進國有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fā)與利用,適當調節(jié)資源級差收入而征收的稅收。按照1993年制定的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資源稅按照“從量定額”的辦法計征,這種模式被普遍認為缺乏彈性,不能反映資源價格的變動,也不能體現(xiàn)資源稅本身的價值。新暫行條例在現(xiàn)有資源稅從量定額計征基礎上,增加從價定率的計征辦法,這將更能發(fā)揮出稅收的級差調節(jié)作用、抑制資源浪費。
新資源稅暫行條例,還將焦煤和稀土礦分別在煤炭資源和有色金屬原礦資源中單列,相應提高了這兩種重要稀缺資源的稅額標準。對其他煤炭資源和有色金屬原礦的資源稅稅額標準則未作調整。
新修的兩個對外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的條例明確,自修改決定施行之日起,對外合作開采海洋和陸上油氣資源不再繳納礦區(qū)使用費,統(tǒng)一依法繳納資源稅。對在條例修改前已依法訂立的對外合作開采合同,在已約定的合同有效期內,繼續(xù)依照當時的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礦區(qū)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后,依法繳納資源稅。
針對此次資源稅稅負調整,有專家認為可能會增加一些企業(yè)的生產成本。在這項著眼資源節(jié)約這個長遠目標的改革中,應把對民生的短期沖擊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