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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明確稅收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

2011-8-3 9:16 杜旭冬 【 】【打印】【我要糾錯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執(zhí)行稅收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2號),對執(zhí)行稅收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有關問題作出具體規(guī)定。

  文件規(guī)定,除稅收協定另有明確規(guī)定外,稅收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僅適用于與中國境內的學;蜓芯繖C構(簡稱境內機構)有聘用關系的教師和研究人員。聘用關系是指相關教師或研究人員與境內機構間簽有聘用合同,或雖未有明確的聘用合同,但其在境內機構擔任職務并且實際從事的教學、講學或研究活動的內容、方式、時間等均由境內機構安排或控制的情況。

  凡與境內機構沒有上述聘用關系,而以獨立身份或者以非境內機構的雇員身份在中國境內從事教學、講學或研究活動的人員,以及受境外教育機構的指派為該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機構的合作項目開展相關教學活動的人員,不適用稅收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的規(guī)定。上述合作項目指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機構以各自名義合作開展的相關教學活動項目,不包括中外教育機構聯合在中國境內成立的獨立教育機構。

  稅收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規(guī)定的教學、講學或研究包括按照聘用單位要求在境內外進行的各種教學、講學或研究活動,以及在承擔教學、講學或研究活動的同時,承擔的相關規(guī)劃、咨詢和行政管理等活動。但不包括僅從事規(guī)劃、咨詢和行政管理的活動。在承擔此類規(guī)劃、咨詢和行政管理活動中偶爾從事的講座活動不應視為承擔了教學、講學或研究活動。

  上述境內機構應限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我國對外簽訂稅收協定中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適用范圍的通知》(國稅函[1999]37號)規(guī)定的范圍。

  除雙方主管當局通過相互協商達成的共同意見另有規(guī)定外,稅收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規(guī)定的停留期或免稅期仍應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來自同我國簽訂稅收協定國家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86]財稅協字第030號)的規(guī)定計算。

  來自締約對方的稅收居民需要享受稅收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規(guī)定待遇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124號)及其相關規(guī)定辦理備案報告手續(xù)。不能適用稅收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規(guī)定的所得,仍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適用稅收協定其他條款(如獨立個人勞務條款、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等)。

  本公告自所涉及稅收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生效執(zhí)行之日起施行,對公告生效前已做處理的事項不予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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