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表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非車輛登記地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且能夠提供合法有效完稅證明的,納稅人無須再在車輛登記地繳納車船稅。
關于所有權或管理權發(fā)生變更的車船稅,通知明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車船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之前,所交車船稅不辦退稅手續(xù),對現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該年度的稅款;未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由現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繳納車船稅。
通知指出,對尚未在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屬應減免稅的新購車輛,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減免稅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經審驗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可為其出具該納稅減免稅證明,以方便納稅人購買機動車交強險。新購應減免稅的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購交強險時已繳納車船稅的,在辦理車輛登記手續(xù)后可向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應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