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fā)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為保證該項工作的貫徹落實,市國稅局昨日發(fā)布通告明確,自今年8月15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減按5%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調整前和調整后分時段計算,按不同的稅率計征利息稅;對此次減征利息稅政策和具體計算方法若有疑問,可通過市國稅局123661納稅服務熱線咨詢,或登錄市國稅局網站查詢。
記者了解到,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國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來,直至今年8月14日,一直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根據此次利息稅按政策調整前和調整后分時段計算,按不同稅率計征利息稅的規(guī)定,今年8月14日前(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利息稅具體計算方法為: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今年8月14日期間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今年8月15日后(含當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今年8月15日后(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于外籍人員的儲蓄存款,屬于1999年11月1日至今年8月14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國與該外籍人員的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的稅率征收利息稅;屬于今年8月15日后(含當日)的利息所得,根據國民待遇原則,我國與該外籍人員的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的稅率高于此次調減后的稅率的,應適用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