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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利息稅調(diào)整后存款利息所得分時段計稅

2007-8-7 8:56 新華社 【 】【打印】【我要糾錯

  國家稅務總局6日發(fā)布利息稅計算的具體方法,根據(jù)規(guī)定,稅率調(diào)整后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調(diào)整前和調(diào)整后分時段計算,并按照不同的稅率計征利息稅。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2007年8月14日前(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稅;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儲戶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2007年12月31日到期。該項存款屬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征收利息稅;屬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該儲戶在存款到期日(2007年12月31日)又將其轉(zhuǎn)存,該存款轉(zhuǎn)存后的利息所得,按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規(guī)定還指出,對于外籍人員的儲蓄存款,屬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國與該外籍人員的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中的稅率征收利息稅;屬于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的利息所得,根據(jù)國民待遇原則,我國與該外籍人員的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中的稅率高于此次調(diào)減后的稅率的,應適用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稅務總局提醒,儲戶對此次減征利息稅政策和具體計算辦法如有疑問,可撥打12366稅收咨詢電話向當?shù)貒叶悇站肿稍儯可向商業(yè)銀行等銀行業(yè)金融機構(gòu)進行咨詢。

  據(jù)介紹,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國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來,直至2007年8月14日,利息稅征收一直適用20%的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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