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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了《關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599號), 進一步明確了關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稅有關問題。
文件規(guī)定的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產(chǎn)品為原料生產(chǎn)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瀝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對于瀝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應統(tǒng)一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各相關企業(yè)可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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