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決定對《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進行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減按5%的比例稅率執(zhí)行。減征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修改還包括,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務院日前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決定》還指出,本決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決定強調,扣繳義務人在向儲戶結付利息時,依法代扣代繳稅款。結付利息,包括儲戶取款時結付利息、活期存款結息日結付利息和辦理儲蓄存款自動轉存業(yè)務時結付利息等。
此次修改還包括,“本辦法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jīng)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商業(yè)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