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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稅制財政體制“缺陷性”研究

2006-7-14 9:33 中國經濟時報 【 】【打印】【我要糾錯

  一、1994年分稅制改革留下的缺憾

  1994年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創(chuàng)新,選擇了漸進式改革路徑,僅僅是初步搭建了政府間財政關系的基本框架,許多關鍵之處留下了諸多“先天不足”。一是既得利益的照顧,在某

  種程度上使改革流于形式。以1993年為基數的兩稅增量改革之路,日后幾乎所有財稅改革、政府間財政關系調整都紛紛簡單效仿,過多增量改革路徑的選擇,回避了改革的諸多關鍵環(huán)節(jié)和主要矛盾,致使部分改革流于某種簡單形式上的轉換,致使改革成效大打折扣。二是政府間事權及財政支出責任劃分的不清晰,成為日后改革深化的羈絆。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在政府間事權劃分上,存在著“內外不清”、“上下不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等問題。時至今日,制度安排和體制設計上的“先天不足”,一直制約著科學規(guī)范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有效構建。三是以集中中央政府財權為出發(fā)點的改革,很大程度上重新步入了“集權”與“分權”的怪圈。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的根本出發(fā)點,就是要提高中央政府的財權集中度,削弱諸侯經濟實力,采取一種“倒軋賬”方式,確定中央與地方的財力規(guī)模比例,在零和博弈狀態(tài)下,中央政府增加的財力無疑就是地方政府減少的財力。這種自上而下的改革,由于過分強調收入而忽略事權的及時調整,不知不覺中步入“集權”與“分權”的怪圈。

  二、實證分析:現行財政體制的舊體制復歸

  沿著十多年歷史軌跡,透過十幾年數據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揭示出現行財政體制客觀上存在著復歸舊體制的種種跡象。

 。熞贿^多采用共享稅模式,存有復歸“比例分成”的客觀現實

  按照1994年的改革思路,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最終目標是通過逐漸完善中央稅與地方稅體系,逐步取消非規(guī)范的共享稅。然而,自1994年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以來,我國的地方稅體系不但沒有發(fā)展壯大,反而日漸萎縮。1994年中央與地方的共享稅種只有3個,即增值稅、資源稅率和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占稅種總數的10%,而目前共享稅種數量則擴大到12個,占稅種總數的31%;共享稅收占全國稅收的比重也由1994年的55%增至2003年的70%左右,凈增約15個百分點;共享比例也朝著向中央政府集權的一方攀升,證券交易稅和所得稅共享比例是兩個典型例證,中央政府逐步提高了分享比例。上述情況表明,近十多年來,中央政府為滿足財權集中的需要,凡是有可能成為地方預算收入主體的地方稅種如個人所得稅、企業(yè)所得稅,都先后改為由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同1980年至1993年的改革相比,1994年以來的財政體制改革發(fā)生了大逆轉:從財政分權化重新走向財政集權化。從某種角度上來分析判定,呈現了向原來“比例分成”模式的簡單復歸。

  二“小地方稅,大轉移支付”格局,存有復歸“統收統支”的傾向

  隨著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種數量的增多、共享比例的提高和共享比重的加大,自然而然地弱化了本已十分脆弱的地方稅體系。分稅制改革以來,一些屬于地方的稅種,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農業(yè)稅含農業(yè)特產稅、牧業(yè)稅等先后被中央政府取消,土地增值稅、屠宰稅、宴席稅等稅種形同虛設,遺產稅尚未開征。雖說從數量上看地方稅有13個稅種,占29個稅種的45%,但目前真正屬于地方主稅種的只有營業(yè)稅不含鐵路、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集中交納部分、房產稅、契稅等。分稅制改革初期,地方稅約占全國稅收總量一般為20%-30%,到2003年這一比重降至10%左右。地方稅體系的嚴重缺失,違背了分稅制改革時所確定的“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違背了國際慣例。政府間財權、財力的不均衡,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分別出現了“大馬拉小車”和“小馬拉大車”的失衡格局。

  由表1可知,以1993年為分界線,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收支比重發(fā)生了極大變化。到2004年中央政府收支比重偏差高達29%,其背后寓意在于地方政府近1/3財政支出是通過中央政府規(guī)模巨大的轉移支付來彌補的。

  由表2可知,1995年至2004年,地方財力規(guī)模由4383億元提高到17896億元,年均增長16.8%,其中近60%來自中央政府的各項補助。在中央對地方龐大補助的背后,隱含著諸多不合理因素。1兩稅返還、所得稅返還屬于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的范疇,2004年二者比重高達1/335.3%,不應納入中央對地方的補助范疇。2作為有條件轉移支付的各類專項,實質上是“財權部門化”的體現,即各部門作為第二財政在參與國民收入的二次分配,過多地體現為部門利益,加之需要地方政府層層配套,是中央各部門“條條”干預地方政府“塊塊”的重要載體,難以有效體現中央政府施政意圖。2004年這一比重高達31.7%。3財力性轉移支付包括原體制補助、一般性轉移支付、民族地區(qū)轉移支付、調資轉移支付、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取消農業(yè)特產稅降低農業(yè)稅率轉移支付、縣鄉(xiāng)政府機構改革轉移支付、結算補助及其他補助等諸多項目。而屬于均等化性質的只有一般性轉移支付、民族地區(qū)轉移支付這兩項。2004年在中央政府2934億元的財力性轉移支付中,一般性轉移支付為745億元占25.4%,民族地區(qū)轉移支付994億元占2.6%,占中央補助地方總量的17%。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現行政府間規(guī)模龐大的資金流,多數是無效或效果不顯著的“上解下劃”。上級政府通過集中財權,建立了讓下級政府高度依賴上級政府的財政體制,下級政府通過“跑步進京省、市、縣”,積極爭取贏得本應屬于地方的財政收入。2005年,全國地方一般預算收入14875.5億元,而地方一般預算支出高達25022.2億元,41%的支出是來自中央政府各類補助的。這種狀況一直延續(xù)至更低一級政府,依賴程度與政府級次成反比。

  從表面上看,現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較好地處理了“集權”與“分權”的關系,符合單一制國家中央政府適度集權、地方政府適度分權的一般原則,但從深層次來分析,這種重經濟分權、輕行政分權的改革,隨著時間的推進,存有向“統收統支”模式慢慢倒退的痕跡:更高一級政府層層集中財權,不斷拓展“條條”管理范圍,從財權、事權、組織管理等多層面強化對地方政府的管制,與“一級政府、一級事權、一級財權”的基本原則相去甚遠。

 。熑∫韵仑斦w制不完善,基層財政有演變?yōu)樯霞壺斦綄傥锏目赡?/p>

  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主要確定了中央與省級政府之間的財政關系。但事實上,在省以下這種分稅模式只能是名存實亡,仍然延續(xù)著財政包干時期的做法。其時,市場經濟體制尚處于起步階段,在幾千年“大一統”思想和長期計劃經濟思維方式雙重作用下,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與政府的關系、事權與財權的關系、分稅制與轉移支付的關系、分稅制與其他配套改革的關系,等等,都沒有得到科學、合理的劃分和界定。從目前的情況看,財權層層上收,事權層層下移,轉移支付鏈條過長,上級政府過多財政管制,動搖了基層政府行使職權的物質基礎。

  通過財政自給能力(財政自給能力=本級財政收入/本級財政支出)的初步分析見表3,可以得出以下基本判斷:17年來,地方政府財政自給能力呈逐年下降的變動趨勢,以1994年分稅制改革為分界線,降幅進一步加大。地方級財政自給能力由1987年的1.03降到2004年的0.59,以年均4%的速度下降,其中:省級為1.6%,地市級為5.1%,縣級為3.4%,鄉(xiāng)級為4%。進一步分析,從鄉(xiāng)鎮(zhèn)、縣級、地市級到省級,層層需要依靠上級政府補助“過日子”、“辦事業(yè)”。

  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以來,在我國地方各級財政,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就是下級政府經常要面對來自上級的財政管制。主要表現為“上出政策,下出資金”,支出政策在上,資金供應在下,上級政府制定統一政策,直接影響著下級支出規(guī)模和支出方向,影響著下級政府的預算平衡。根據財政分權的具體要求,“一級政府,一級事權,一級財權,相對獨立,自求平衡”,在既定的法制化的事權劃分格局下,根據所承擔的政府事權,各級政府具有決定政府支出規(guī)模及支出方向的權力。但財政管制的存在,破壞了各級政府間事權劃分的基本格局,直接導致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財政自主權,在一些農村地區(qū),基層財政陷入財力困境就成為必然。

  三、幾點結論

  基于上述分析,地方財政特別是縣鄉(xiāng)財政的獨立性、完整性、主動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肢解,基本處于無財可控的狀態(tài),更進一步可稱之為較高層級政府的“出納”,以委托—代理關系,從屬于上級政府,成為附屬物。

  縱觀20世紀80年代以來特別是1994年我國財政體制演化軌跡,可以對現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做出這樣的評價。

  第一,具有準分稅制財政體制的特征。一方面,按照國際慣例,采用通行規(guī)則,通過實行“三分一返一轉移”等改革措施,初步構建分級財政的基本框架,這一質變具有劃時代意義;另一方面,改革選擇了一條漸進式道路,既得利益照顧和增量改革措施的過多使用,政府間事權模糊,省以下分稅制財政體制的不完善,轉移支付制度的不健全,等等,所有這些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改革成效。

  第二,具有讓利不分權的過渡特征。同建國以來我國實行的“分類分成”、“總額分成”和“財政包干制”改革一樣,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只賦予地方一定的稅收征管權、減免權分稅制改革后更加嚴厲,稅收立法權、稅收開征權依然控制在中央政府。制度不健全、改革不配套、新舊制度并軌使用等過渡特色明顯。

  第三,具有舊體制簡單復歸的特征。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是在政府與市場職責不清、政府間事權模糊和以中央集權為主要目標這一特殊背景下進行的。政府職能轉換遲緩、政府財權不統一、稅制改革滯后和科學化、民主化、規(guī)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等問題,一直沒能較好地解決。所以,簡單沿用傳統計劃經濟時期的思維方式和行政管理手段,“條”“塊”矛盾的加劇,中央政府的過度集權,難以改變地方政府的從屬地位和過高的依附關系,加之不夠規(guī)范、透明的轉移支付制度,舊體制簡單復歸等跡象十分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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