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關于加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合并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屬全資分支機構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14號)明確指出,自2006年度起,國家稅務總局不再對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各大區(qū)和省級石油公司新增匯總(合并)納稅非獨立核算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屬全資分支機構下發(fā)名單,具體名單由各大區(qū)和省級石油公司于每個納稅年度12月31日前報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確認。大區(qū)石油公司所屬跨省非獨立核算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屬全資分支機構名單,由跨省加油站及其他所屬全資分支機構的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確認。
《通知》要求,省級國家稅務局確認新增匯總(合并)納稅非獨立核算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屬全資分支機構名單時必須嚴格把關,只有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0%投資的全資加油站和全資分支機構才能進入匯總(合并)納稅范圍。對于登記為“中國石油或中國石化**加油站”等,但事實上屬于承包、租賃或其他合作經營方式的加油站或分支機構,不能進入匯總(合并)納稅范圍。
各匯總(合并)納稅成員企業(y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非獨立核算加油站及其他所屬全資分支機構的企業(yè)所得稅管理,可直接或者委托非獨立核算加油站及其他所屬全資分支機構的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收入、資產、人員工資等稅前扣除成本費用項目進行審核、檢查,建立信息溝通和協查機制。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各大區(qū)和省級石油公司2005年度新增匯總(合并)納稅非獨立核算加油站及其他所屬全資分支機構的名單確認和有關管理問題也按上述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