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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合一的若干個兩面性

2006-4-20 10:14 中國金融網 【 】【打印】【我要糾錯

  這一次,商務部與國家稅務總局二者走到了一起:4月11日,由商務部、海關總署與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布的《低開出口發(fā)票行為處罰暫行辦法》將開始實施。屆時,政府部門將依法對有低開出口發(fā)票行為的對外貿易經營者進行處罰,嚴重影響外貿秩序的,最高可取消對外貿易經營者3年外貿經營權。

  低開出口發(fā)票的目的不言自明,那就是逃避納稅義務。近年來,一些外商投資企業(yè)在中國的經營一方面年年虧損,另一方面卻又年年追加向中國的投資。這種看似矛盾的行為,如果加上兩個字,就會很好理解。年年虧損所指向的是“稅”,也就是要通過人為地制造虧損,來逃避納稅義務;年年追加投資所指向的是“利”,也就是說這些所謂年年虧損的企業(yè),實際上在中國還是有利可圖的,確切地說,是大大的有利可圖。說外商投資企業(yè)“大大”的有利可圖,是因為目前在中國,這些企業(yè)在稅收方面還享受著超國民待遇:有專家測算,盡管我國名義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33%,但實際上,外資企業(yè)在中國的平均稅負只有11%,而中國一般內資企業(yè)的平均稅負達到22%,國有大中型企業(yè)的稅負更高達30%.針對這種明顯不合理的局面,早就有人提出要“兩稅合一”,即統一內外資企業(yè)不同的所得稅率。

  “兩稅合一”的提出由來已久矣,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也有了近五年的時間,可是,“兩稅合一”的路走得并不順利,這種明顯有悖于世貿組織規(guī)則的稅收方式今天仍然大行其道。這里面,究竟有些什么名堂?

  “兩稅合一”首先要面對的是部門利益之爭。能夠吸引來多少數量的外商投資,曾經是、現在依然是某些地方和部門拿來說明自己政績的一個重要指標。這些地方和部門本能地認為,如果取消對外商投資企業(yè)的稅收優(yōu)惠,就會影響到中國對于外資的吸引力,也就是說,會影響到自己的政績。既然是這么個邏輯關系,他們當然要反對“兩稅合一”。而稅務部門則認為,兩稅并行只不過是一項過渡性的措施,不實行“兩稅合一”,中國的稅收制度就不完善;況且,據測算,兩稅合一之后,中國的稅收總額也不會受到多么大的影響。據此,他們當然要贊成兩稅合一了。

  “兩稅合一”所遇到的第二個難題,與中國引進外資的目的有關。改革開放之初,中國確實缺少資金,引進外資正好可以彌補這一資金缺口。為了吸引外資“堵”缺口,就有了對外商投資企業(yè)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此其一。第二,改革開放之初,中國的投資環(huán)境包括軟、硬兩個方面,都不理想,也需要對這種不理想的環(huán)境給投資方以補償,稅收優(yōu)惠就是補償方式之一。第三,經過二十幾年的改革開放與發(fā)展,中國資金短缺的局面早已得到了根本的改觀,投資環(huán)境也有了極大的改善,又有人提出,給外商投資企業(yè)以一定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是為了通過吸引外資來吸收國外先進的技術。這幾個方面的問題,都有一定的合理成分在里面,這些合理的成分也就成了反對兩稅合一的理由。

  其實,“兩稅合一”還面對著更為復雜的局面。眾所周知,中國的企業(yè)之中,有一類相對較為特殊的企業(yè),那就是國有企業(yè)。這些企業(yè)目前的數量或許不多,但每一個都有著巨大的資本,占據著國民經濟的重要方面。這些企業(yè)的資本為國家所有,按理說應該向國家上繳企業(yè)資本所得。然而,事實上,這些企業(yè)向國家上繳利潤的時代早已結束,取代的方式之一,就是通過較高的所得稅率,來替代上繳利潤。這正是內資企業(yè)所得稅率大大高于外資企業(yè)的一個客觀原因。這就帶來了一個問題,即數量更多的內資企業(yè)并不是國家出資,卻同樣要承擔較高的稅率。比如說有的金融企業(yè),其資本構成多為社會資本,卻也要負擔和國有商業(yè)銀行一樣的稅率,這里面存在著明顯不合理因素。導致這一現象出現的原因,實際上是稅收制度的不合理,是稅收負擔了它本來不應該負擔的責任。這種情況下,人們當然要問,兩稅合一,合的根據在哪里?

  然而,即使是“兩稅合一”面臨著如此復雜的局面,我們仍然要指出如下幾點。第一,兩稅合一決不僅僅是部門利益問題,而是事關中國的市場經濟環(huán)境,不實現兩稅合一,中國就不可能有一個相對公平合理的市場經濟環(huán)境,就不可能滿足世貿組織規(guī)則的要求。而缺少了公平合理的市場經濟環(huán)境,終究會影響到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持久發(fā)展,也當然會影響到對外資的吸納能力。因此,無論是“兩稅合一”所需要克服的困難有多少,兩稅合一的目標一定要實現。第二,為了實現“兩稅合一”,必須進行稅收制度、國有企業(yè)所得制度的改革。在這一方面,稅收制度改革的重點一是要厘清稅收的責任,二是要嚴肅稅收制度,堅決打擊各種形式的偷稅逃稅行為。企業(yè)所得方面的改革就是要完善國有企業(yè)產權制度,以適當的方式,體現國有資本的所有者權益。第三,明確定位稅收優(yōu)惠的作用與權限,在改革開放二十幾年后的今天,再也不能通過減讓稅收,來彌補投資環(huán)境不好、對外資吸引力不夠等方面的缺陷。

  “兩稅合一”,這是一個遲早要走進歷史的詞匯,早一點肯定比晚一點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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