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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稅存廢成兩會熱點

2006-3-14 0:0 金融時報 【 】【打印】【我要糾錯

  在1999年11月恢復開征儲蓄存款利息稅后的今天,是否取消利息稅成為“兩會”代表、委員討論的焦點。

  宏觀經濟環(huán)境發(fā)生改變

  全國政協委員梁燕君說,時至今日,宏觀經濟環(huán)境與六七年前相比,發(fā)生了很大的改變,尤其是實際利率悄然轉為負利率的情況,利息稅有可能再次成為2006稅改之年新的焦點。

  梁燕君委員曾在2005年“兩會”上提出適時取消利息稅的建議。今年再次對于利息稅的去留問題及合理調整,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我國征收利息稅的正面影響,一是形成穩(wěn)定的財政收入來源,且利息稅的征收成本相對較低。利息稅是個人所得稅的重要部分,占個人所得稅的比重近四分之一,平均每年增加財政收入260億元,是財政收入穩(wěn)定的來源。二是促進我國稅收制度和金融制度與國際接軌。多數發(fā)達國家和發(fā)展中國家都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稅,鑒于利息稅兼有財政和金融兩種調節(jié)功能,因此,開征利息稅,使我國稅收和金融制度向與國際接軌的目標前進了一步。

  征收利息稅的負面影響,一是與恢復開征的初衷相悖。我國恢復開征利息稅的目標,是啟動消費,拉動內需;調節(jié)個人收入差距;規(guī)范稅制,增加財政收入。但是,相當多儲戶的反應平淡,當成了間接降低存款利率,是前7次降息的延續(xù),所以,6年來并沒有縮短與目標間的距離。目前,我國的銀行儲蓄余額已達14.1萬億元之巨,但儲蓄存款的主要來源是中低收入者。利息稅加大了分配不公的程度;雖然利息稅提供了穩(wěn)定的財政收入,但是,利息稅僅占國家財政收入的1%至2%,還有縮減的趨勢,利息稅對于增加財政收入的影響不大。

  全國政協委員郭松海曾在1998年全國政協九屆一次會議上提出“恢復開征利息稅”的建議。當初的“開征派”現在成了“調整派”。郭松海委員說,當時的主要想法是應對亞洲金融危機,擴大內需,鼓勵消費。但是,這幾年下來,利息稅開征后的效果不太明顯,再加上現在的經濟社會情況與當時有很大差別,我贊成調整“一刀切”征收利息稅的方式,改用累進稅率的建議。

  全國人大代表姜健認為,當初開征儲蓄利息稅,是為了遏制不斷增長的儲蓄存款,從而刺激居民消費,拉動內需,緩解收入差距。高收入者為了規(guī)避損失,及時將資金轉向股票及其他投資領域,而中低收入者承載能力差,不敢貿然投資,利息稅進一步削弱了中低收入者的消費水平,使兩極分化更趨明顯,利息稅調節(jié)收入差距的能力更加薄弱。利息稅促成了民間借貸資本的形成。居民將資金給了企業(yè),逃避利息稅,企業(yè)又獲得了生產資金。但這種資金的非法流動,破壞了金融秩序。

  與上述意見相左,一些代表委員認為,調整利息稅要慎重。全國人大代表祝義才說,當初出臺利息稅主要是為刺激居民消費。一些發(fā)達國家和中等收入國家的消費率都在80%左右,而近幾年我國最終消費率一直未達到60%.堅持擴大內需、擴大消費仍是目前我國經濟發(fā)展面臨的一個重要任務,稅收作為調節(jié)消費的杠桿會起到重要作用。

  應與個人所得稅合并納稅

  盡管在“調還是不調”這個問題上看法不太一致,但梁燕君委員已提出利息稅調整的具體內容,即儲蓄利息稅與個人所得稅合并納稅;降低起征稅率,嚴格實行不同的累進稅率;憑退休金生活的老人和年收入1萬元以下在城市打工的農民工免征利息稅;開辦農民工儲蓄和養(yǎng)老儲蓄,如同教育儲蓄一樣免征利息稅;實行消費貸款利息補貼。

  梁燕君委員說,在當前通貨膨脹率可能上升的情況下,降低利息稅稅率,在動態(tài)中完善利息稅,有可能使其成為宏觀經濟政策的靈活手段。

  梁燕君委員認為,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有利于擴大內需、促進消費。利息稅以利息所得為課稅對象,是對收入的再分配。由于我國按固定比例稅率計征,沒有按照納稅人的負擔能力隨著利息所得額的增加而提高稅率,導致中低收入者的相對稅收負擔比高收入者重,既不能體現公平分配,也不能促進消費。高收入者有能力消費和投資,很容易找到比銀行存款回報率更高的渠道使資本迅速增值,而中低收入者消費和投資能力弱,無法承受較高的風險,只能存銀行生息。由于我國稅法尚不完善,存款大戶有條件通過多種手段逃稅避稅,更加劇了稅負的不公平。

  儲蓄利息稅改革模式

  代表、委員提出,改革利息稅應堅持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公平原則、累進稅率原則和弱勢群體儲戶優(yōu)惠的原則。按此原則,必須盡快改變目前我國實行一成不變20%“一刀切”的稅率,創(chuàng)造條件采取累進稅率,與國際慣例接軌。

  改革模式之一,儲蓄利息稅與個人所得稅合并納稅。利息稅是屬于個人所得稅的范疇。因此,利息稅可考慮納入個人所得稅的統籌改革之中,與其他的個人所得項目進行綜合計征。改革模式之二,降低起征稅率,并嚴格實行不同的累進稅率。改革模式之三,對低收入水平的儲戶免征利息稅。改革模式之四,創(chuàng)新免稅儲蓄品種。目前我國只有教育儲蓄是免稅的。建議在條件成熟的時候,開辦農民工儲蓄和養(yǎng)老儲蓄,對這兩類儲蓄所得的利息也像教育儲蓄一樣給予免稅。凡參加這類免稅儲蓄的人,除出示身份證實名儲蓄外,還需要出示相關的證明文件。另外,為防止私款公存和公款私存,應對機構存款開征與個人存款稅率相當的利息稅,并根據利息多少分級次實行不同的累進稅率;同時,要加大規(guī)范和監(jiān)督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行為的力度,防止偷逃稅,尤其是雙方合謀進行偷逃稅的現象;進一步提高利息稅的征收效率和管理水平。改革模式之五,建議實行消費貸款利息貼補。既然實行儲蓄利息稅,是為了把增長過快的居民儲蓄“趕”向消費市場,激活消費,那么,在“趕”缺乏動力的現狀下,應加點動力。動力就是在征收利息稅的同時,給予消費貸款者實行一定的消費貸款利息補貼,貼補率可以小于利息稅稅率。這也符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

  利息稅是經過嚴格復雜的法律程序開征的,一方面作為稅種應保持其較長時間的穩(wěn)定;另一方面,根據不同階段的具體情況調整稅率和增減稅收優(yōu)惠項目是可行的。在當前我國通貨膨脹率有可能上升的情況下,降低利息稅稅率作為階段性處理方法,在動態(tài)中完善利息稅,有可能使其成為宏觀經濟政策的靈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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