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fā)《關于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在支持證券市場的健康發(fā)展,防范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的基礎上,對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相關稅收問題予以明確。
《通知》指出,從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證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經(jīng)手費20%和證券公司按其營業(yè)收入0.5%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收入;申購凍結資金利息收入;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破產(chǎn)清算所得以及獲得的捐贈等,不計入其應征所得稅收入。
對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注冊資本金收益、存款利息收入、購買中國人民銀行債券和中央直屬金融機構發(fā)行金融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暫免征企業(yè)所得稅。
《通知》明確,從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根據(jù)《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2005年)》取得的證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經(jīng)手費20%和證券公司按其營業(yè)收入0.5%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收入和申購凍結資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收入以及從證券公司破產(chǎn)清算中受償收入,暫免征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