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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銷售農產品有稅收優(yōu)惠

2004-1-29 8:43 中國稅務報·田俊 【 】【打印】【我要糾錯
    去年底,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了《關于個體工商戶銷售農產品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149號),就個體戶銷售農產品時的優(yōu)惠政策給予了明確。

  《通知》規(guī)定: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對于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等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以銷售上述農產品為主的個體工商戶,其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月銷售額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農產品的具體范圍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依據現行《農業(yè)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以銷售農產品為主”是指納稅人月(次)農產品銷售額與其他貨物銷售額的合計數中,農產品銷售額超過50%(含50%),其他貨物銷售額不到50%。

  二、增值稅起征點調整政策是國家鼓勵社會就業(yè)、提高經營者收入的重要措施,各級國家稅務局要高度重視,認真貫徹落實。對于從事農產品以外其他貨物銷售的納稅人,要嚴格執(zhí)行起征點調整政策的規(guī)定,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應一律免征增值稅,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變通政策。

  三、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增值稅和營業(yè)稅起征點后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80號)規(guī)定,加強對銷售非自產農產品個體戶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

  [點評]:上述《通知》是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yè)人員再就業(y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有關精神,并就個體工商戶銷售農產品有關增值稅政策制定的。需要注意的是,享受稅收優(yōu)惠的納稅人是指所有個體工商戶,而并非專指下崗失業(yè)人員。還有,農產品的具體范圍并非完全一致,各省市可以根據財稅字[1995]52號文件自己確定,納稅人要注意當地的農產品范圍。

  沒有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納稅人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呢?國稅發(fā)[2003]80號文件規(guī)定:

  一、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未達到增值稅、營業(yè)稅起征點的納稅人,除稅收政策規(guī)定的以外,一律不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增值稅、營業(yè)稅起征點提高后,對采取核定征收辦法的納稅人(包括按綜合征收率或按應繳納流轉稅的一定比例附征個人所得稅等方法的納稅人),可依據《稅收征管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增值稅和營業(yè)稅起征點提高后納稅人所得相應增加的實際情況,本著科學、合理、公開的原則,重新核定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定額。

  三、對原按照應繳納流轉稅的一定比例附征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增值稅、營業(yè)稅起征點提高后不再繳納增值稅、營業(yè)稅,而仍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改變原附征方法,重新確定與新情況相適應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方法。

  所以,納稅人要注意這種情況,并非增值稅起征點提高后就不繳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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