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或提供的退(免)稅單證、資料
1、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2、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或遠期收匯證明;
3、貨物外銷發(fā)票;
4、貨物銷售明細帳;
5、理出口貨物證明(如系委托出口);
6、理出口協議副本(如系委托出口);
7、企業(y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8、季度中如有繳稅,須提供其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審核蓋章的增值稅稅收繳款書(復印件);
9、《生產企業(yè)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10、《生產企業(yè)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表》(見附件)
11、《出口貨物退稅匯總申報表》;
12、主觀稅務機關要求附送的其他憑證、資料。
實行分類管理的出口企業(yè),如屬A類企業(yè),可以暫時不報送所有的退(免)稅憑證;如屬B類出口企業(yè),可以不報送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遠期收匯證明、出口貨物外銷發(fā)票和銷售明細帳。
二、填寫抵、退申請數據
三、抵、退稅申報
1、產企業(yè)將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后,應按月據實填報《生產企業(yè)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生產企業(yè)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表》,并提供上述列舉的退稅單證、資料、生成退稅申報申報軟盤,向其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抵稅及應納稅額的審核手續(xù),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征稅機關審核無誤并在《申報表》及出口憑證上簽署意見后,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可先按審核意見對生產企業(yè)辦理免、抵稅額和應納稅額或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扣的手續(xù)。同時,將經縣級以上征稅機關審核簽署意見的《申報表》(第1、2、4聯)、出口憑證等還給出口企業(yè)。
2、生產企業(yè)于每季度未應將出口及內銷貨物等情況按季匯總填報《申請表》,連同本季度分月《申報表》(第1、2聯)對應的出口憑證資料、稅收繳款書(復印件,本季度有繳稅的才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屬于委托出口的貨物),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屬于寂寥加工的貨物)等報經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逐級審核匯總上報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由具有出口退稅審批權的退稅機關辦理免、抵、退的審批手續(xù)。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生產企業(yè)如何進行退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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