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日,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了“個人賣房征收20%所得稅”,一時間引起波動,有“專家”甚至發(fā)出“炒房者罪不致死”的慨嘆。為此,南京市地稅局官員又作了說明:這是一項早已存在的涉房稅收政策,不是什么房稅新政(6月8日《中國青年報》:《南京市地稅局詳解個人賣房征20%所得稅》)。
一項早已明確的稅收政策,重申一下還要引起“軒然大波”,可見當前房地產(chǎn)市場“泡沫”確實很嚴重,經(jīng)不起“風吹草動”了。該事件還引發(fā)了人們的疑問:在近幾年“炒房”熱潮中,各地稅務機關有沒有認真執(zhí)行國家稅收政策,將稅法早已規(guī)定的應征稅款組織入庫?
“個人所得稅法”明確的涉稅個人所得共有十一項,而轉讓房地產(chǎn)屬于“財產(chǎn)轉讓所得”的范疇,按規(guī)定應適用20%的比例稅率。財政部等部委頒發(fā)的《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對“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chǎn)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并且就 “已購公有住房出售”、“鼓勵個人換購住房”、“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等狀況明確了優(yōu)惠政策。很顯然,對于以營利、投機為目的的“炒房”所得不可以適用優(yōu)惠稅率,必須按法定稅率20%征收個人所得稅。
然而,稅務機關對“炒房”的稅收征管顯然力度不足,即使在南京市,去年一年征收到此類稅收僅為10萬余元,占其21.5億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比重過低,與個人出售住房應征稅收的差距過大。從全國看,個人所得稅成為中國第四大稅種,其占中國稅收總收入的比重也由1994年的1.6%提高至2004年的6.75%。但由于政策設計、征管能力等多方面原因,工薪收入所得稅及利息稅占到個人所得稅70%左右的比重。
將個人所得稅的重點放在了工薪收入所得稅及利息稅上,是由于稅收征管采取了支付單位代扣代繳的辦法,而對于“炒房”等個人之間的資產(chǎn)轉讓卻難以監(jiān)管,稅務機關無疑有些“懶惰”?陀^地講,相對于“地下交易”等行為,對個人出售住房所得的監(jiān)管并非有很大難度,由于房屋交易涉及產(chǎn)權轉移,房地產(chǎn)交易管理部門的資料足以提供交易基本情況,為此,《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也強調了“各級房地產(chǎn)交易管理部門應與稅務機關加強協(xié)作、配合”要求,關鍵是稅務機關應該發(fā)揮主觀能動性,將嚴格執(zhí)行稅法的責任承擔起來。
西方有一句格言:世界上只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稅收和死亡。這也應該成為我們社會的共識,“炒房者罪不致死”,但“炒房者”必須按照稅法規(guī)定如實、主動地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售住房所得”,否則就是偷稅行為,甚至會觸犯法律構成“偷稅罪”。各地稅務機關也應該從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中受到啟發(fā),對幾年來“涉房”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進行“回頭看”,以房地產(chǎn)交易管理部門交易資料為線索開展檢查,將該補的稅補回來、將征管的“漏洞”填補起來,否則,相關稅務部門必須因其執(zhí)法不力的行為受到追究。
稅務機關請查一查炒房者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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