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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民法基本理論內容知識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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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述 | 民法調整對象 | 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 自然人之間 | ||
法人之間 | |||||
自然人與法人之間 | |||||
民法基本原則(6項) | 平等原則 | ||||
自愿原則 | |||||
公平原則 | |||||
誠實信用原則 | |||||
公序良俗原則 | |||||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 |||||
民事法律關系 | 特征 | 民法是權力法 | |||
民法是私法 | |||||
民法是實體法 | |||||
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規(guī)范 | |||||
民事法律主體關系 | 主體 | 自然人 | 始于出生終止死亡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 |||||
無民事行為能力 | |||||
法人 | 始于法人成立、終于法人消滅 | 企業(yè)法人 | |||
機關法人 | |||||
事業(yè)單位法人 | |||||
社會團體法人 | |||||
客體 | 物、行為、智慧產品、人格和身份 | ||||
內容 | 民事權利 | ||||
民事義務 | |||||
分類 | 權利內容分 | 人身關系 | 人格權 | ||
身份權 | |||||
財產關系 | 知識產權 | ||||
繼承權 | |||||
按效力范圍分 | 對世權關系 | 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不特定例:物權,人身權 | |||
對人權關系 | 權利主體,義務主體都特定例:債權 | ||||
數量標準 | 單一法律關系 | ||||
復合法律關系 | |||||
民事權利 | 民事權利分類(8種) | 1.根據利益性質 |
財產權 | 如物權、債權、繼承權 | |
人身權 | 人格權 |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自由權 | |||
身份權 | 親權、配偶權 | ||||
知識產權 | 內容具有壟斷性 | ||||
社員權 | |||||
2.根據作用方式 |
支配權 | 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的權利,具有排他性,如物權 | |||
請求權 | 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如債權 | ||||
形成權 |
例:追認權、撤銷權、抵銷權 | ||||
抗辯權 |
例: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 ||||
3.根據民事權利的實現方式 | 絕對權 | 無須通過義務人的行為,能對抗不特定人的權利,如物權 | |||
相對權 | 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義務才能實現只能對抗特定的人的權利,如債權 | ||||
4.根據民事權利效力所及范圍 |
對世權 | 如物權、人身權 | |||
對人權 | 如債權 | ||||
5.以權利可否與其主體分離為標準 | 專屬權 | 專屬權不得讓與和繼承。如人身權、結婚、離婚、收養(yǎng)權等。 | |||
非專屬權 | 是非專屬于特定主體,可以讓與和繼承的權利。如一般的財產權即是。 | ||||
6.根據民事權利的依存關系 | 主權利 | ||||
從權利 | |||||
7.根據權利效力地位為標準 | 原權 | ||||
救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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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根據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實現 |
既得權 | ||||
期待權 | |||||
取得變更和消滅 | 取得 | 原始取得(最初取得) | |||
繼受取得(傳來取得) | |||||
變更 | 權利的內容、效力或主體的變更 | ||||
消滅 | 絕對消滅 | ||||
相對消滅 | |||||
保護 | 自力救濟 | ||||
公力救濟 | |||||
民事責任 | 5種類型 | 產生的原因 | 侵權責任、違約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 | ||
責任內容 | 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 | ||||
復數責任人之間的內部關系 | 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 | ||||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和舉證方式 | 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 | ||||
出資人承擔責任的財產范圍 | 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 | ||||
10種承擔方式 | (1)停止侵害 | ||||
(2)排除妨礙 | |||||
(3)消除危險 | |||||
(4)返還財產 | |||||
(5)恢復原狀 | |||||
(6)修理、重作、更換 | |||||
(7)賠償損失 | |||||
(8)支付違約金 | |||||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 |||||
(10)賠禮道歉 | |||||
民事法律行為 | 特征 | 是一種意思表示行為,是行為人將一定的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達于外部的行為 | |||
是一種以發(fā)生一定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 |||||
是一種合法行為,其內容及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要求,因而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 | |||||
成立要件 | 行為人應具有的民事行為能力 | ||||
意思表示真實 | |||||
不違背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 |||||
民事法律行為分類(7種) | 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多方行為 | ||||
財產行為與身份行為 | |||||
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 | |||||
諾成性行為和實踐性行為 | |||||
主行為與從行為 | |||||
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 | |||||
獨立行為與輔助行為 | |||||
形式 | 口頭 | ||||
書面 | 特殊書面形式表現為公證形式、鑒證形式、登記形式、審批形式 | ||||
視聽資料 | |||||
默示 | |||||
民事行為的成立和效力 | 1.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 區(qū)別在于:期限是必然能到來的,條件則是可能到來的 | |||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 |||||
3.無效民事行為 | |||||
4.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 |||||
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 |||||
代理 | 代理種類 |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 | |||
2.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 | |||||
3.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 | |||||
4.本代理與再代理 | |||||
5.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 | |||||
代理權行使的原則 | 在代理權范圍內行使代理權 | ||||
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權 | |||||
不得濫用代理權 | |||||
委托代理關系終止 |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 ||||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 |||||
代理人死亡 | |||||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 |||||
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 |||||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關系終止 |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 ||||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 |||||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 |||||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 |||||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 |||||
時效,期間,期日 | 訴訟時效 | 特征 | 以權利人不行使其權利的事實狀態(tài)為前提 | ||
怠于行使權利的狀態(tài)連續(xù)地經過一定期間 | |||||
訴訟時效的效力是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 |||||
訴訟時效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 | |||||
種類 | 普通時效 | 2年 | |||
短期訴訟時效,1年 |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 ||||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 |||||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 |||||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 |||||
最長時效 |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 ||||
期間 | 以上、以下、以內、以前、屆滿等都包括本數;而不滿、以外則不包括本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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