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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稅《稅收相關法律》:稅務行政復議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8/20 17:41:21 字體:

  一、稅務行政復議范圍和管轄

  (一)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1.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稅務行政復議前置)。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代開發(fā)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

 ?。?)罰款;

 ?。?)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頒發(fā)稅務登記;

 ?。?)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行政賠償;

 ?。?)行政獎勵;

 ?。?)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13.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guī)定;(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ǘ┒悇招姓妥h管轄

  1.一般管轄

 ?。?)對各級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提示: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對地方稅務局的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2.特殊管轄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ㄒ唬┒悇招姓妥h申請人

  1.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2.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ǘ┒悇招姓妥h被申請人

  1.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對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的代征行為不服的,委托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2.稅務機關與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稅務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3.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經(jīng)上級稅務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稅務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jīng)法律、法規(guī)授權,以自己名義對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三、稅務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

 ?。ㄒ唬┒悇招姓妥h的申請

  1.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按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3.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及質押。

  4.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2)被申請人的名稱;(3)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4)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5)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5.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申請人不變更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提示:(1)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被申請人不得委托本機關以外人員參加行政復議。

  (二)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1.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上級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稅務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審由下級稅務機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

  四、稅務行政復議證據(jù)

  1.稅務行政復議證據(jù)包括以下類別: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xiàn)場筆錄。

  2.在稅務行政復議程序中,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并且,在稅務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jù)。

  3.定案證據(jù)應當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jù)的合法性:①證據(j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②證據(jù)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③是否有影響證據(jù)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jù)的真實性:①證據(jù)形成的原因;發(fā)現(xiàn)證據(jù)時的環(huán)境;②證據(jù)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③提供證據(jù)的人或者證人與行政復議參加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④影響證據(jù)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3)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jù)的關聯(lián)性:①證據(jù)與待證事實是否具有證明關系;②證據(j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lián)程度;③影響證據(jù)關聯(lián)性的其他因素。

  4.下列證據(jù)材料不得作為定案依據(jù):

 ?。?)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jù)材料;

 ?。?)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jù)材料;

 ?。?)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jù)材料;

 ?。?)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jù)材料;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jù)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jù)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無法辨明真?zhèn)蔚淖C據(jù)材料;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jù)材料。

  五、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1.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行政復議聽證筆錄應當附卷,作為行政復議機構審理案件的依據(jù)之一。

  2.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經(jīng)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實或理由重新申請復議。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經(jīng)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3.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稅務機關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稅務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但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以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而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受此限制。

  4.被申請人不按照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jù)、依據(jù),決定撤銷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推定撤銷制度)

  5.申請人在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稅務行政賠償請求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對財產(chǎn)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退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解除對財產(chǎn)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六、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1.依照自愿、合法的原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可以達成和解,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調解:(1)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2)行政賠償;(3)行政獎勵;(4)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

  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xié)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經(jīng)行政復議機構準許和解終止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復議。

  3.調解應當符合四個要求:

  (1)尊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愿;

  (2)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進行;

 ?。?)遵循客觀、公正和合理原則;

  (4)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4.行政復議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調解書的,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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