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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一、物的概念和分類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需要,并能為人所實際控制或支配的物質(zhì)實體。
物的法律特征:客觀物質(zhì)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特定性;獨立性。
1.動產(chǎn)與不動產(chǎn)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特定物與種類物
4.主物與從物
5.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6.原物與孳息物
7.消耗物與不消耗物
8.有主物與無主物
9.單一物、合成物與集合物
10.定著物與附著物
11.特殊種類的物。包括貨幣與證券。
二、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物權,是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財產(chǎn)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與其他相關權利比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物權是對物的支配權;
?。?)物權是排他性財產(chǎn)權;
(3)物權是對世權;
(4)物權是絕對權;
?。?)物權是法定權利。
三、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一物一權的原則
一物一權,是指一個標的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不允許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于同一標的物上。
2.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定,是指物權的種類、內(nèi)容均由法律規(guī)定,不得由當事人自由創(chuàng)設。
3.公示、公信原則
四、物權的分類
根據(jù)物權法規(guī)定,物權主要分為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三大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自有物享有的物權。他物權,是指權利人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或合同的約定,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權。
2.動產(chǎn)物權與不動產(chǎn)物權
動產(chǎn)物權的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動產(chǎn)物權的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法為登記。
3.主物權與從物權
主物權,是指不從屬于其他權利而獨立存在的物權。從物權,是指從屬于其他權利,并為所從屬的權利服務的物權。主物權能夠獨立存在。而從物權的存在須以它所從屬的權利的存在為前提,主權利消滅時,從物權也隨之消滅。
4.登記物權與非登記物權
登記物權,是指物權的設定、變更及終止須經(jīng)登記機關登記才能產(chǎn)生相應法律效力的物權。非登記物權,是指物權的取得或喪失變更無須登記即可產(chǎn)生相應法律效力的物權。
5.普通物權與準物權
普通物權,是指由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物權。
五、物權的效力
1.物權的支配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保障物權人對標的物直接為一定行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2.物權的優(yōu)先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優(yōu)先于一般債權而行使的作用力。在同一標的物上,物權與一般債權同時存在時,物權的效力強于債權,原則上物權優(yōu)先于一般債權而行使。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除外。
3.物權的妨害排除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排除他人妨害以回復權利人對物正常支配的圓滿狀態(tài)的效力。
4.物權的追及效力屬于物權的妨害排除力,是妨害排除力的具體體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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