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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稅《稅收相關法律》知識點:物權概述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5/11 15:23:47 字體:

  一、物的概念和分類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需要,并能為人所實際控制或支配的物質(zhì)實體。

  物的法律特征:客觀物質(zhì)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特定性;獨立性。

  1.動產(chǎn)與不動產(chǎn)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特定物與種類物

  4.主物與從物

  5.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6.原物與孳息物

  7.消耗物與不消耗物

  8.有主物與無主物

  9.單一物、合成物與集合物

  10.定著物與附著物

  11.特殊種類的物。包括貨幣與證券。

  二、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物權,是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財產(chǎn)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與其他相關權利比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物權是對物的支配權;

 ?。?)物權是排他性財產(chǎn)權;

  (3)物權是對世權;

  (4)物權是絕對權;

 ?。?)物權是法定權利。

  三、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一物一權的原則

  一物一權,是指一個標的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不允許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于同一標的物上。

  2.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定,是指物權的種類、內(nèi)容均由法律規(guī)定,不得由當事人自由創(chuàng)設。

  3.公示、公信原則

  四、物權的分類

  根據(jù)物權法規(guī)定,物權主要分為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三大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自有物享有的物權。他物權,是指權利人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或合同的約定,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權。

  2.動產(chǎn)物權與不動產(chǎn)物權

  動產(chǎn)物權的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動產(chǎn)物權的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法為登記。

  3.主物權與從物權

  主物權,是指不從屬于其他權利而獨立存在的物權。從物權,是指從屬于其他權利,并為所從屬的權利服務的物權。主物權能夠獨立存在。而從物權的存在須以它所從屬的權利的存在為前提,主權利消滅時,從物權也隨之消滅。

  4.登記物權與非登記物權

  登記物權,是指物權的設定、變更及終止須經(jīng)登記機關登記才能產(chǎn)生相應法律效力的物權。非登記物權,是指物權的取得或喪失變更無須登記即可產(chǎn)生相應法律效力的物權。

  5.普通物權與準物權

  普通物權,是指由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物權。

  五、物權的效力

  1.物權的支配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保障物權人對標的物直接為一定行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2.物權的優(yōu)先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優(yōu)先于一般債權而行使的作用力。在同一標的物上,物權與一般債權同時存在時,物權的效力強于債權,原則上物權優(yōu)先于一般債權而行使。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除外。

  3.物權的妨害排除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排除他人妨害以回復權利人對物正常支配的圓滿狀態(tài)的效力。

  4.物權的追及效力屬于物權的妨害排除力,是妨害排除力的具體體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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