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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科目
第五章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稅種 | 納稅人及納稅范圍 | 計稅依據(jù) | 稅率 | 減免稅 | 征收管理及納稅申報 | ||
城建稅 | 1繳三稅的單位和個人 2外商投資、外國企業(yè)不征 3城建稅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 應納稅額=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稅率 (查補的稅款,但不包括三稅的罰款和滯納金) 出口免抵稅額屬于計征范圍 | 市 | 縣 | 其他 | 1免、減三稅的同時也免、減城建稅 2退返三稅不退已納城建稅 3三峽建設基金至2009年12月31日暫免 注意:實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的“三稅”,對附征城建稅一律不予退(返)還。 | 同三稅(征收只限于在內(nèi)資企業(yè)在境內(nèi)發(fā)生的應納三稅行為,不包括出口環(huán)節(jié)和進口環(huán)節(jié)) |
7% | 5% | 1% | |||||
1.代扣代繳以扣繳方稅率為準;2.無固定場所在經(jīng)營地繳 | |||||||
教育附加 | 3% | 城建稅的考點:⑴進口不征、出口不退;⑵代征代扣以代征代扣地的稅率計算;⑶只以三稅實納稅額為計稅依據(jù),不包括滯納金和罰款;⑷納稅地點:油井所在地、經(jīng)營地、代征代扣地、管道局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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