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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
第八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四十、留置權概述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chǎn),并有權就該財產(chǎn)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
注意1:留置可以是由某個合同引起的,當債務人沒有按規(guī)定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暫時"扣留"債務人因該合同被"占有"的動產(chǎn)。
注意2:對比:抵押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chǎn)或不動產(chǎn);質押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chǎn)或權利;留置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chǎn)。
注意3:留置的動產(chǎn)必須是債務人的。
注意4:一般在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行紀合同中可以產(chǎn)生留置權。
留置權具有如下特征:
?。?)留置權屬于擔保物權,因此具有擔保物權的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特征。
?。?)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留置權的產(chǎn)生不是依據(j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是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時產(chǎn)生(抵押和質押是約定的)。但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注意:上述特征(2)的含義是,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債權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權,無需與債務人商量。但是,如果事先約定不得行使留置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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