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復習:締約過失責任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根據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協(xié)商,決定是否訂立合同。協(xié)商不成,也無需承擔責任。但是,如果當事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即根據沒有與對方簽訂合同的目的,以與對方談判為借口,損害對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惡意地與對方進行談判。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已經知悉了與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但不告訴對方,繼續(xù)與對方進行談判。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當?shù)厥褂玫摹?/p>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如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終止談判的行為。
負有締約過失責任的當事人,應當賠償受損害的當事人,賠償以受損害的當事人的損失為限,包括直接利益的減少和間接利益的損害。
【例·多項選擇題】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實施的下列行為,屬于締約過失的有( )。
A.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B.明知對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與其進行合同磋商
C.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
D.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虛假信息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締約過失責任的范圍。根據規(guī)定,《合同法》對締約過失規(guī)定了三種情形:(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虛假信息;(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該題針對“合同成立和締約過失責任及其損失賠償?shù)挠嘘P規(guī)定”知識點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