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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chǔ)》復(fù)習(xí)指導(dǎo):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6/06 11:02:48 字體:

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chǔ)》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四、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掌握)

 ?。ㄒ唬﹦趧雍贤喠⒅黧w的資格要求

  1.勞動者需年滿16周歲(只有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錄用人員可以例外),有勞動權(quán)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用人單位有用人權(quán)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用人單位設(shè)立的分支機構(gòu)

 ?。?)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  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2)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  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wù)

  義務(wù)  責任
 ?。?)如實告知義務(wù)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法給予處罰。
  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yīng)當承擔賠償責任。

  1.用人單位的義務(wù)和責任

  2.勞動者的義務(wù)——如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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