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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五、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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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未定合同的時間 | 處理措施 |
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 | 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 |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 |
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
3.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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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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