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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銷貨方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是否繳納增值稅?如果繳納增值稅如何計算?
答案: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令第691號)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span>
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p>
三、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55號)規(guī)定:“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p>
因此,銷貨方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需要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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