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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不包郵商品,快遞費應該包含在開票金額內嗎?
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因此,商家銷售不包郵的商品應當就收取的全部費用開具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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