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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們
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
如何彌補虧損?
快來一起學習
政策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企業(yè)納稅年度發(fā)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2、根據《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yè)和科技型中小企業(yè)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第一條規(guī)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yè)或科技型中小企業(yè)資格(以下統(tǒng)稱資格)的企業(yè),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fā)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3、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四條規(guī)定,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yè)企業(yè)2020年度發(fā)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案例解析
案例
某公司2013年度成立,2018年8月取得高新技術企業(yè)證書。假設2013年度虧損400萬元,2014年度虧損100萬元,2015年度虧損100萬元,2016年度所得為0,2017年度所得150萬元,2018年度所得100萬元,2019年度所得200萬元。該公司2019年度匯算清繳時應如何計算和填報虧損彌補事項?
解析
1.確定可彌補虧損年度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yè)和科技型中小企業(yè)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相關規(guī)定,2013年度的虧損現可彌補年度為2014年至2023年,2014年度的虧損現可彌補年度為2015年至2024年,2015年度的虧損現可彌補年度為2016年至2025年。
2.填寫《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表)211欄次
3.填寫《企業(yè)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表)
列2“當年境內所得額”:虧損以“-”號填列
列6“彌補虧損企業(yè)類型”:100(一般企業(yè))、200(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yè))、300(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yè))
列8“當年待彌補的虧損額”:填報在用本年度(申報所屬年度)所得額彌補虧損前,當年度尚未被彌補的虧損額。
本案例中,
第5行次=-400萬(2013年度虧損)+150萬(2017年度彌補虧損)+100萬(2018年度彌補虧損)=-150萬
第6行次=-100萬(2014年度虧損)
第7行次=-100萬(2015年度虧損)
列9“使用境內所得彌補”:因第2列第11行次本年度(申報所屬期年度)的“當年境內所得額”=200萬元>0,該列填報各年度被本年度境內所得依次彌補的虧損額,以正數表示;第11行次填報該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計金額。
本案例中,
第5行次=列8絕對值=150萬元
第6行次=列2第11行次200萬元-第5行次150萬元=50萬元
第11行次=第5行次150萬元+第6行次50萬元=200萬元
列11“當年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第2至第10行次=第8列的絕對值-第9列-第10列,第11行次=第8列的絕對值,第12行次=第1行次至第11行次的合計金額。
本案例中,
第5行次=第8列的絕對值150萬元-第9列150萬元-第10列0萬元=0萬元
第6行次=第8列的絕對值100萬元-第9列50萬元-第10列0萬元=50萬元
第7行次=第8列的絕對值100萬元-第9列0萬元-第10列0萬元=100萬元
第12行次=第1行次至第11行次的合計金額=0+0+0+0+0+50+100+0+0+0+0=150萬元
小貼士
Tips 1
查補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彌補虧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對企業(yè)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yè)以前年度發(fā)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
Tips 2
企業(yè)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yè)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相關規(guī)定,企業(yè)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yè)損益的年度。企業(yè)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fā)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guī)定執(zhí)行。
Tips 3
政策性搬遷停止生產經營期間彌補虧損。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企業(yè)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企業(yè)以前年度發(fā)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yè)由于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yè)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x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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