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管理機制的內容包括哪些?
問題: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管理機制的內容包括哪些?
答案:根據(jù)《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的通知》(發(fā)改辦財金規(guī)〔2019〕860號)第二條規(guī)定,建立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管理機制:
(一)全面實施個人所得稅申報信用承諾制。稅務部門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單中設立格式規(guī)范、標準統(tǒng)一的信用承諾書,納稅人需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諾。信用承諾的履行情況納入個人信用記錄,提醒和引導納稅人重視自身納稅信用,并視情況予以失信懲戒。
(二)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記錄。稅務總局以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為唯一標識,以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記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報送記錄、違反信用承諾和違法違規(guī)行為記錄為重點,研究制定自然人納稅信用管理的制度辦法,全面建立自然人納稅信用信息采集、記錄、查詢、應用、修復、安全管理和權益維護機制,依法依規(guī)采集和評價自然人納稅信用信息,形成全國自然人納稅信用信息庫,并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立數(shù)據(jù)共享機制。
(三)建立自然人失信行為認定機制。對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存在偷稅、騙稅、騙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惡意舉報、虛假申訴等失信行為的當事人,稅務部門將其列入重點關注對象,依法依規(guī)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對于情節(jié)嚴重、達到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標準的,稅務部門將其列為嚴重失信當事人,依法對外公示,并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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