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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鼓勵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yè),緩解其經(jīng)營資金壓力,更大力度助個體工商戶渡難關,激發(fā)市場主體活力,國家稅務總局制發(fā)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10月申報進行時,個體工商戶如何享受緩繳政策?一起來學習!
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guī)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jīng)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延緩繳納政策僅限于個體工商戶的經(jīng)營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股權轉讓所得等。
政策要點:
實務操作
1.個體工商戶如何享受延緩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
答:個體工商戶享受延緩繳納經(jīng)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在按規(guī)定辦理完當期經(jīng)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后,申報系統(tǒng)將默認享受延緩繳納政策。在政策規(guī)定的延緩繳納期限內,無需繳稅,也不征收滯納金。如果部分個體工商戶由于購房、購車等特殊需要自愿放棄享受緩繳政策的,可以簡要說明原因后正常繳納。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2.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內容和范圍是什么?
答:個體工商戶可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暫緩繳納當期的經(jīng)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延緩繳納政策僅限于個體工商戶的經(jīng)營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股權轉讓所得等。實行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均可在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申報期內,對按規(guī)定應當繳納的當期經(jīng)營所得個人所得稅享受延緩繳納政策。
5月1日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發(fā)布前,納稅人已經(jīng)繳納符合公告規(guī)定可以緩繳的稅款,可申請退還,一并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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