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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平臺預售購物卡在新收入準則下如何進行核算?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yushaungsw 2020/06/01 16:11:43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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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電商平臺預售購物卡在新收入準則下如何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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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據(jù)新《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guī)定應確認為合同負債來處理,學員看下面案列分析:

甲公司經(jīng)營一家電商平臺,平臺商家自行負責商品的采購、定價、發(fā)貨以及售后服務,甲公司僅提供平臺供商家與消費者進行交易并負責協(xié)助商家和消費者結(jié)算貨款,甲公司按照貨款的5%向商家收取傭金,并判斷自己在商品買賣交易中是代理人。2X18年,甲公司向平臺的消費者銷售了1000張不可退的電子購物卡,每張卡的面值為200元,總額200000元。假設不考慮相關稅費的影響。

本例中,考慮到甲公司在商品買賣交易中為代理人,僅為商家和消費者提供平臺及結(jié)算服務,并收取傭金,因此,甲公司銷售電子購物卡收取的款項200000元中,僅傭金部分10000元(200000*5%,不考慮相關稅費)代表甲公司已收客戶(商家)對價而應在未來消費者消費時作為代理人向商家提供代理服務的義務,應當確認合同負債。對于其余部分(即190,000元),為甲公司代商家收取的款項,作為其他應付款,待未來消費者消費時支付給相應的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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