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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在網購中郵費一般是賣家承擔或是買家承擔,有些人買的東西賣家是不承擔,需要自己承擔。在網購不包郵時買了這件東西,快遞費是自己出的,一些人也想要讓快遞公司出快遞費的發(fā)票。那么,網購不包郵,快遞費可以開發(fā)票嗎?
快遞商品一般是發(fā)件方,即賣家付費,快遞公司承運,所謂包郵,不過是把快遞費一并計入了商品價格;而不包郵,不過是將快遞費與商品標價分別列明和收取而已。買家不會因為不包郵就直接向快遞公司支付費用。換言之,包郵或不包郵,買家也只與賣家有交易,而和快遞公司沒有交易。買家支付的所謂“快遞費”只是賣家在交易價格之外額外收取的價外費用,當然應當由賣家一并開具發(fā)票。可見包郵與不包郵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方式是一樣的,都需要就收取的全部費用計算增值稅和確認營業(yè)收入。
例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A企業(yè)銷售某商品,在網上標注單價1000元,銷售每件商品的快遞費為20元,A銷售商品10件,應作出如下會計處理:
(1)假設包郵,則A取得貨款價稅合計共1000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1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8547.0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452.99
發(fā)出商品的快遞費是計入銷售費用科目,共200元:
借:銷售費用200
貸:銀行存款200
(2)假設不包郵,消費者每購買一件商品需要支付郵費10元,則則A取得貨款價稅合計共計(1000+10)×10=1100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11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9401.7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598.29
發(fā)出商品的快遞費是計入銷售費用科目,會計處理與包郵的情況相同。
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也支持這一結論:《增值稅暫行條例》暫行條例第6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对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第12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根據(jù)以上兩條,賣方對不包郵的商品應當就收取的全部費用開具發(fā)票。
從買家的角度看,支付的費用中只有一部分取得了發(fā)票,顯然不利于自己權益的保障,如果買家是企業(yè),還會面臨支出無法全額入賬的問題。在此提醒廣大電商買家:如果收到的是這種與實際支付金額不符,買家有權要求賣家重開、補開,如果賣家仍然以“不包郵”為理由拒絕,買家可以通過12366熱線或賣家主管稅務機關檢舉受理電話投訴舉報。
網購需要重開發(fā)票時,產生的快遞費用誰來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根據(jù)《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賣家作為開具發(fā)票的義務方,同時也是導致發(fā)票重開的責任方,那么重開發(fā)票后的快遞費用,應該是由賣家來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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