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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guī)定的工作八小時,包含午休時間嗎?

來源: 51社保網(wǎng)等 編輯:奶黃包 2023/08/25 10:55:13  字體:

午休到底計不計入工作時長?具體的每日工時該如何界定?單休就一定違法嗎?今天,小編來詳細解答一下“每日8小時”工作時間。

一、周末單休一定違法嗎?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中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也有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p>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經(jīng)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根據(jù)以上3個法條,有以下3種情況,單休是完全合法的。

情況一:企業(yè)實時標準工時制,保證員工每周可以至少休息一天,每周工作時間在40小時內(nèi),即是合法行為。

情況二:企業(yè)實時標準工時制,保證員工每周可以至少休息一天,協(xié)商后延長工作時長每月不超過36個小時,并依法支付加班費,即是合法行為。

情況三: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綜合計算工時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綜合以上的法規(guī)我們可以得出:一旦超過最高加班時間標準,企業(yè)將涉嫌違法。如熱議的“996”,指的是早上9點上班、晚上9點下班,總計工作10小時以上,并且一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時長超60小時,這樣的加班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標準。

根據(jù)以上法規(guī),我們也同時建議實行單休的企業(yè)可以將每天的固定工作時間縮短一些,保證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這樣可以避免支付加班費。

二、午休時間是否計入工作時間?

午休時間一般也指午餐時間,關于午餐時間是否計入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當在員工入職時,以規(guī)章制度形式或勞動合同約定明確告知,不外乎兩種情形:一是午餐時間計入工作時間,另一種是午餐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

第一種情況:對于明確規(guī)定將午餐時間計入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員工可以彈性安排此段時間,如果確實因工作需要,員工可以妥善協(xié)調(diào)好午餐時間和工作時間。

第二種情況:而對于明確規(guī)定午餐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除了履行以規(guī)章制度形式告知員工的義務以外,還需要確保此段時間員工能夠自由支配,而不是處于工作待命狀態(tài)、或是臨時安排工作任務等。

一個比較常見的情形是:如果用人單位已經(jīng)明確告知員工,午餐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但出現(xiàn)任意占用員工午餐時間,讓員工處于工作待命狀態(tài)或實際工作狀態(tài),那么,午餐時間應當認定為上班時間。

舉個例子:

小李是某便利店的售貨員。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公司已經(jīng)明確告知:每天工作時間是11小時,白班是早上6點到下午6點,中午有1個小時的用餐時間。入職后,實際的情況是:用餐期間小李還必須留在柜臺前,但公司在計算工資時卻將這1個小時扣除了。雙方就此問題產(chǎn)生了矛盾爭議。

小李認為:公司雖然規(guī)定這1個小時為用餐時間,但實際上卻因為人員配備緊張問題,自己經(jīng)常是一邊吃飯,一邊工作,并沒有離開工作崗位,應該算作工作時間,公司應當補發(fā)工資。

公司則認為:公司民主決議通過的《員工手冊》明確規(guī)定了所有員工每天午餐時間為1小時,被告入職時也學習過手冊,員工對這個制度是知道的,所以中午用餐時間1小時不應屬于工作時間。

雙方的矛盾焦點集中在:中午的用餐時間是否計入工作時間?

在審閱雙方的證據(jù)后,仲裁部門認為,根據(jù)公司對便利店柜員工作的崗位要求,實際上小李在用餐時仍在工作崗位上且仍處于實際工作的狀態(tài),公司扣除1個小時作為休息時間顯然不合理。

三、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p>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四、如何認定員工是否“加班”?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勞部發(fā)〔1994〕489號)第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guī)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jù)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在實際案例中,符合“用人單位安排”“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情形的,用人單位都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加班費。

企業(yè)可以根據(jù)業(yè)務量制定員工當月的績效考核任務,員工主動加班完成自己未完成的工作任務時不需要支付加班費。

企業(yè)可以在規(guī)章制度中設置合法的加班審批流程,評估后再確定是否需要加班,避免支付不必要的加班費。

從HR角度來講,在實操中,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①強制安排勞動者加班,職工可以拒絕

②放棄加班費的協(xié)議屬于無效

③加班未審批也可以認定加班

④包薪制無法避免支付加班費

⑤未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增加工作量,員工可拒絕

不論是“周六上班時間”,還是“午餐午休時間”,是否認定為工作時間,應當注意三個要素:

一是工作時間強制性規(guī)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二是工作時間經(jīng)過規(guī)章制度告知,三是工作時間應當排除勞動者自行支配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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