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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國慶期間,公司組織員工出去旅游,旅行社給我們開具了相應的專用發(fā)票,是否可以將其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答案:不可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規(guī)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公司組織員工旅游屬集體福利,故不能參與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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