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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稅務機關每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如果您對評價結果有異議,可別忘記在12月31日前申請復評哦~
什么是納稅信用管理?
納稅信用管理,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信息開展的采集、評價、確定、發(fā)布和應用等活動。
稅務機關每年依據(jù)主觀態(tài)度、遵從能力、實際結果和失信程度四個維度,對企業(yè)納稅人信用狀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分為A、B、M、C、D五級。稅務部門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納稅人實施分類管理與服務。評價年度為公歷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信用評價采取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方式。評價指標包括稅務內(nèi)部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
什么是納稅信用復評?
納稅信用復評具體指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認為部分納稅信用指標扣分或直接判級有誤或?qū)儆诜亲陨碓驅(qū)е?,而采取的一種維護自身權益的行為。
什么時間可以申請復評?
1. 已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納稅人
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確定的當年內(nèi)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復評,即結果發(fā)布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
2. 新設立納稅人
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但已滿12個月的納稅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納稅信用復評申請。稅務機關于4月或10月依據(jù)其近12個月的納稅信用狀況,確定其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提供自我查詢服務。
怎么申請納稅信用復評?
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確定的當年內(nèi),填寫《納稅信用復評申請表》(一式兩份),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復評。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復評工作,并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復評信息或提供復評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
納稅信用補評、復評、復核和修復
一、納稅信用補評
1、適用情況:納稅人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等原因未予納稅信用評價,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充評價。納稅人對當期未予納稅信用評價有異議,也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充評價。
2、申請時限
評價結果公布后的任意時間
二、納稅信用復評
1、適用情況: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認為部分納稅信用指標扣分或直接判級有誤或?qū)儆诜亲陨碓驅(qū)е碌摹?
2、申請時限
評價結果確定的當年內(nèi)
三、納稅信用復核
1、適用情況: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發(fā)布前,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
2、申請時限
評價年度次年3月份
四、納稅信用修復
1、適用情況: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yè)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1.納稅人發(fā)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2.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后60日內(nèi)足額繳納、補繳的。3.納稅人履行相應法律義務并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tài)的。
納稅信用修復的前提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年度評價結果無異議,如有異議,應先進行納稅信用復評后再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2、申請時限
發(fā)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納稅人,失信行為已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的,可在失信行為被稅務機關列入失信記錄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失信行為尚未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的,納稅人無需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將調(diào)整納稅人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分值并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后60日內(nèi)足額繳納、補繳的納稅人和履行相應法律義務并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tài)的納稅人,可在納稅信用被直接判D級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將根據(jù)納稅人失信行為糾正情況調(diào)整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的狀態(tài),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guī)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主管稅務機關按時發(fā)布評價結果和提供納稅人復核情況的自我查詢服務。
4.文書表單可在?。ㄗ灾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wǎng)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政策依據(jù)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6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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