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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為提高政策的精準性、可操作性,財稅〔2015〕119號文明確以下活動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1. 企業(yè)產品(服務)的常規(guī)性升級;
2. 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 企業(yè)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 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 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 作為工業(yè)(服務)流程環(huán)節(jié)或常規(guī)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 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其中,1至6類活動雖與研發(fā)活動有密切關系,但都不屬于研發(f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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