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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積分送禮”、“積分抽獎”模式回饋廣大客戶,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回答】
一、增值稅的處理方式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應按視同銷售的相關規(guī)定計算并申報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二、企業(yè)所得稅的處理方式
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企業(yè)將資產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而移送他人的,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
因此,企業(yè)采取“積分送禮”、“積分抽獎”等方式贈送商品,商品所有權已經改變且不屬于內部處置,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贈送禮品除另有規(guī)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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