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調整”什么時候在借方,什么時候在貸方?
答:可以這樣記憶。倒擠利息調整,該在借方在借方,該在貸方在貸方。
(1)初始計量: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面值)
——利息調整(差額,或貸記)
應收利息(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貸:銀行存款(實際支付的金額)
(2)后續(xù)計量:
1)資產負債表日,計提債券利息:
①持有至到期投資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
借:應收利息(債券面值×票面利率)
貸:投資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資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差額,或借記)
此時,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本金)-[現金流入(面值×票面利率)-實際利息(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已發(fā)生的資產減值損失,這里可以將期初攤余成本理解為本金,而每期的現金流入可以理解為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其中“現金流入-實際利息”可以理解為本期收回的本金。
②持有至到期投資為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投資: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債券面值×票面利率)
貸:投資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資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差額,或借記)
此時,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本金)+實際利息(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已發(fā)生的資產減值損失,因為是一次還本付息,所以此時的現金流入為0,則實際利息增加期末攤余成本。
③發(fā)生減值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賬面價值-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的價值已經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減值損失后發(fā)生的事項有關,原已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2)處置持有至到期投資:
借:銀行存款(實際收到的價款)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已計提的減值準備)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賬面余額)
——利息調整(賬面余額)(或借記)
——應計利息(賬面余額)
投資收益(差額,或借記)
(3)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轉換: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債券面值)
——公允價值變動(公允價值與債券面值的差額,或貸記)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債券面值)
——利息調整(該明細而科目余額,或借記)
——應計利息(或借記)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或借記)
注:上述貸方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應當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fā)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借:資本公積——其資本公積
貸: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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