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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在2017年5月16日發(fā)布了《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對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的分類與計量做出了更加明確的規(guī)定。于2017年12月25日,發(fā)布財會[2017]30號《關于修訂印發(fā)一般企業(yè)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對持有待售資產的列報做了新的規(guī)范?;谝陨闲乱?guī)的發(fā)布,我們需要對“持有待售資產”的賬務處理進行新的理解與認識。
一、什么樣的資產可以劃分為持有待售資產?
1.企業(yè)主要通過出售而非持續(xù)使用一項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收回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除處置組中包含的流動資產以外,其他流動資產不能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根據(jù)類似交易中出售此類資產或處置組的慣例,在當前狀況下即可立即出售;
(2)出售極可能發(fā)生,即企業(yè)已經就一項出售計劃作出決議且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預計出售將在一年內完成。有關規(guī)定要求企業(yè)相關權力機構或者監(jiān)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出售的,應當已經獲得批準。
2.下列情況給予特別明確:
(1)專為轉售而取得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滿足條件時應劃分為持有待售。
(2)不滿足條件時應劃出持有待售,但剩余部分仍然滿足條件的,繼續(xù)作為持有待售;企業(yè)不應當將結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3)對子公司的投資滿足持有待售條件時,在母公司各個別財務報表中將對子公司投資整體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將子公司所有資產和負債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3.下列非流動資產并不適用持有待售資產的規(guī)則:
(1)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xù)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2)采用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計量的生物資產;
(3)職工薪酬形成的資產;
(4)遞延所得稅資產;
(5)由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規(guī)范的金融資產;
(6)由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規(guī)范的保險合同所產生的權利。
二、持有待售資產怎樣進行后續(xù)計量?
1.對于取得日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企業(yè)應當在初始計量時比較假定其不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情況下的初始計量金額和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以兩者孰低計量。除企業(yè)合并中取得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外,由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以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作為初始計量金額而產生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企業(yè)初始計量或在資產負債表日重新計量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時,其賬面價值高于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的,作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計提減值準備。持有待售處置組的減值損失,先抵減處置組中商譽的賬面價值,再根據(jù)處置組中各項非流動資產賬面價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減其賬面價值。
3.后續(xù)資產負債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增加的,以前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后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金額內轉回,轉回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不得轉回。已抵減的商譽賬面價值,以及適用本準則計量規(guī)定的非流動資產在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4.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中的非流動資產不應計提折舊或攤銷,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負債的利息和其他費用應當繼續(xù)予以確認。
三、持有待售資產不再符合條件了,怎么處理?
1.企業(yè)終止確認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時,應當將尚未確認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2.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因不再滿足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而不再繼續(xù)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或非流動資產從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移除時,應當按照以下兩者孰低計量:
(1)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的賬面價值,按照假定不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情況下本應確認的折舊、攤銷或減值等進行調整后的金額;
(2)可收回金額。
有了以上的總結,你是否對持有待售資產的理解更深刻了呢?知識按照易于理解的方式排列之后就能被更好的吸收,特別是涉及財務、稅務實操的知識、經驗等。關注正保會計網(wǎng)校的實操咨詢就業(yè)一體化訓練營,其中定有一款適合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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