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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政策要點:
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發(fā)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fā)票管理新系統(tǒng)中成品油發(fā)票開具模塊開具。成品油發(fā)票是指銷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納稅人需要開具成品油發(fā)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開通成品油發(fā)票開具模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6號第十一條、第二十七條、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0號第九條、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3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1號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號自2018年4月1日起廢止。
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號《關于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有關問題的公告》
政策要點:
依據(jù)《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guī)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1號)第十四條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就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有關問題作出明確。一是明確了符合哪些條件的稅務師事務所可以擔任稅務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二是明確了符合哪些條件的從事涉稅專業(yè)服務的科技、咨詢公司可以擔任稅務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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