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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1月份購買了符合規(guī)定的商業(yè)健康保險,但4月才提交給單位,單位可以補充扣除前四個月的金額嗎?還是我可以在年度匯算時直接扣除全年的?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規(guī)定,下列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稅前扣除項目,納稅人可在年度匯算期間辦理扣除或補充扣除:(二)納稅人在2019年度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的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yǎng)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因此,您可以在辦理年度匯算時補充扣除未足額享受的商業(yè)健康保險。
2.納稅人出租不動產(chǎn),如何計算應預繳稅款?什么時間應預繳稅款?
答:一、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chǎn)經(jīng)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規(guī)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p>
二、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chǎn)經(jīng)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規(guī)定:“第六條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chǎn),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需要預繳稅款的,應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不動產(chǎn)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預繳稅款。
第七條 預繳稅款的計算
(一)納稅人出租不動產(chǎn)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9%)×3%
(二)納稅人出租不動產(chǎn)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除個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三)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第八條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chǎn),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一)出租住房: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二)出租非住房: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3.可享受加計抵減10%的企業(yè),若當月應納稅額為零,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能否結轉下期抵減?
答: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應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qū)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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