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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因沒有休帶薪年假而從公司取得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guān)的其他所得。因此,個人因沒有休帶薪年假而從任職受雇單位取得補貼應(yīng)當合并到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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