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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jīng)進入2018年底了,年終的事情應該早就提上了公司的重要事項日程。那么我們就來討論一下,2018年的年終獎到底應該怎么發(fā)才最合算,同等金額的年終獎,怎么樣交的稅更少?
大致有以下幾種方案:
一、A公司在2018年12月只發(fā)放了2018年的年終獎,怎么計個稅?
在2018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調(diào)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和計稅方法繳納稅款,但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只能享受一次。
1、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后的商數(shù),按照新月度稅率表(財稅〔2018〕98號)查找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
2、對于在取得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個人工資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從全年一次性獎金中減去“當月工資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額”計算其余額;
3、應納稅額=第二步中的余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二、A公司在2018年同時發(fā)放了2017年和2018年的年終獎,怎么計稅?
如果2017年的年終獎已經(jīng)適用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稅計稅方式,那么2018年的年終獎就只能按照工資、薪金的月所得繳納個稅了。這種是最坑員工、為國家財政貢獻最多的一種“年終獎發(fā)放形式”。
三、A公司2018年的年終獎在2019年1月1日后發(fā)放,怎么計稅?
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調(diào)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shù)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lián)Q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式,年終獎在2018年發(fā)放和2019年發(fā)放的區(qū)別在于:2018年的年終獎可以減除“當月工資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額”。
四、年終獎在2019年發(fā),還可以有其他選擇空間!
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在年終獎單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產(chǎn)生的應納稅額高于“并入當年綜合所得”時,我們就應該選擇將年終獎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稅。反之,就應該選擇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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