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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接到國外的形式發(fā)票如何入賬?是否需要到稅務部門登記備案?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號)文件的規(guī)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fā)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因此,貴公司取得境外憑證可以列支,但稅務機關審查時需要由貴單位提供確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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